一個渣土塊引發(fā)車禍,七家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 陳偉 發(fā)布時間:2022-03-11 瀏覽次數(shù):1168
一個掉落的渣土塊,竟引發(fā)一起車禍。現(xiàn)場無監(jiān)控、多輛渣土車經過、受害人舉證困難,難道就此不了了之?近日,海門法院判決途徑該事故地段的七輛重型自卸貨車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020年 8月1日,黃某某駕駛摩托車經過事故地段時碰到渣土塊后摔倒致傷,經交警部門調閱視頻資料,共有8人駕駛重型自卸貨車途徑該事故地段,且缺乏防護措施,存在渣土掉落的隱患。故黃某某將各渣土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及駕駛員起訴至海門法院,各保險公司在答辯時紛紛表示,無證據(jù)證明該渣土塊系其公司承保車輛掉落,所以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黃某某應舉證證明具體的侵權方,而道路管理者未盡清掃義務,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黃某某自身具有過失,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案件的爭議焦點集中在案涉車輛的駕駛員是否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
海門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某等7名駕駛員在事故發(fā)生前的一個時間段內,分別駕駛重型自卸貨車途徑了事故地段,且裝載的渣土塊均超過了欄板,并均未采取加蓋篷布等防護措施,具有行駛過程中掉落渣土的危險隱患,引起事故發(fā)生的渣土塊與7名駕駛員從同一地方所裝載的渣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但是案涉渣土塊究竟是哪輛車掉落的,因掉落現(xiàn)場既無監(jiān)控,又無目擊者,故無法確認。另有一名駕駛員雖在該時間段也駕駛車輛途徑,但車輛為空車,沒有掉落渣土塊的可能性,故不承擔事故責任。對于道路管理者,雖然負有管理、清掃公共道路的職責,但采取的是定期巡回檢查制度監(jiān)管,在事故發(fā)生的短時間內要求清掃完成實屬苛責,故道路管理者在該案中不應承擔賠償義務。而受害人黃某某駕駛摩托車經過事發(fā)地段時,對路面狀況觀察不夠,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掉落的渣土塊,負次要責任。綜上,基于7名駕駛員的行為系共同危險行為,且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法院認為7名駕駛員共同負有事故的主要責任,相互負連帶責任,最終判決承保上述7輛重型自卸貨的保險公司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另黃某某鑒于保險公司均有賠償能力,不要求保險公司互負連帶責任,法院予以準許。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shù)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痹摲l規(guī)定的共同危險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數(shù)人實施的行為均具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為導致?lián)p害結果的發(fā)生,但無法確認誰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共同危險制度的確立,能夠有效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使得受害人擺脫必須舉證具體侵權人的無奈與束手無策,使原本難以得到法律保護的受害人獲得司法救濟。更能打破互不承認、互相推諉的僵持局面,促進紛爭解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與此同時法律對人的行為具有指引的作用,共同行為人需要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無疑能夠起到警示教育作用,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