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企業董事長身陷5200萬余元的巨債,焦頭爛額之際,又后院失火,親家公鬧上法庭向其索取煙酒款314萬余元。2月21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盡管被告某紙業公司自認欠款,但法院以自認無其他證據佐證為由,駁回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

大水沖了龍王廟

據金某陳述,其從事小超市經營,與某紙業公司董事長伍某系親家關系。其子與伍某女兒讀大學期間就確立了戀愛關系,于2010年1秋天登記結婚。此前,紙業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每逢中秋、春節期間,都需要大量的煙酒請客送禮。因親家關系,紙業公司所需煙酒必然向金某購買。金某念及雙方均是一個子女,最終兩家所有財產還是兒女的,加之紙業公司經營周轉也需要大量資金,故所欠煙酒款只是記賬,未予結算。近年來,紙業公司經營轉差,金某要求紙業公司將數年來的煙酒欠款對賬,確認累計欠煙酒款314萬余元。因紙業公司并無資金能力償還欠款,如若這樣拖欠下去,金某數十年辛苦經營所積累的資產必將付之東流。金某不得已只能采取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紙業公司給付314萬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根據金某提供的記載,伍某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在其超市處購買軟中華、硬中華、蘇煙、五糧液等煙酒,累計314萬余元。

2018年4月26日,伍某向金某出具“紙業公司伍某欠貨款明細賬”一份。該賬單注明:截止2018年4月26日止,結欠金某2009-2017度貨款為314萬余元。落款為紙業公司伍某。

自認未能得到支持

庭審中,紙業公司董事長伍某當庭表示對上述欠款事實予以確認,但因公司經營困難,需要分期履行付款。

據不完全統計,三年多以來,紙業公司在海安法院的債務官司達28件,債務本金額5200萬余元,且依據裁判文書每天都在衍生巨量利息。需要說明的是,伍某對紙業公司這些官司中的大部分都要承擔共同責任或連帶責任。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盡管被告紙業公司對原告金某主張的欠款事實和金額予以自認,且于2018年4月26日向原告金某出具了欠貨款明細賬,但考慮到被告紙業公司董事長伍某與原告金某之間為兒女親家關系,相關超市記載僅為原告金某單方所為并無伍某簽名或其公司加蓋印章,而被告紙業公司又不能提供所購煙酒等的進、出明細賬,故至少不能將原告金某所稱債務認定為被告紙業公司的債務。原告金某要求被告紙業公司給付煙酒貨款314萬余元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依法不能支持。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金某對于被告紙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詳悉判決法理

法官評析:本案實質上涉及關系第三人利益時自認規則的適用問題。自認是對于己不利事實予以承認的法律制度。一般認為,訴訟中的自認一經作出產生兩方面效果:一是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即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主張的對其不利的事實一經作出承認的聲明或表示,另一方當事人即無需對該事實舉證證明,而且除有足以證明的相反證據外,作出自認的當事人也不能撤銷或否認其自認;二是對法院產生拘束力,即對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法院在原則上應當予以支持,不能作出與自認的事實相反的認定,無法定情形不能否定自認的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自認制度,但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受篇幅和語言表達的限制,規定得較為簡單原則,導致司法實踐中涉及自認的審理時常出現爭議,理論和實務有進一步厘清之必要。如自認的結果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時,如何取舍自認就值得分析。司法實務中發現,有些企業在債務纏身時,會采取虛假訴訟的方法,虛構欠款做大債務蛋糕,讓他人起訴自己,在企業資產依程序處理后,從中按比例套取利益,實質損害企業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在特定時期作出是否采信特定關系人之間相互承認的事實時,應采取謹慎之態度,以避免法律適用之不公平。不排除法院為查明事實要求相關當事人進一步提供證據,也不排除法院根據經驗法則或者日常情理、交易習慣等作出肯定或否定性判斷。

本案中,盡管被告紙業公司對原告金某陳述的事實予以自認,但不宜僅僅依據自認確認案件事實。一是被告紙業公司作為一家規模不大的企業,身陷5000萬元以上的巨債之中,且相關裁判長期未得到履行或完成執行,很可能出現資不抵債,此時做大債務蛋糕將損及企業其他債權人利益,自認必須從嚴審查。二是被告紙業公司董事長伍某與原告金某系兒女親家關系,特定的身份關系在特定時期可產生合理之懷疑。三是海安當地有句方言“人熟禮不熟”,原告金某提供的超市記載時間跨度很大,僅為金某單方記載,并未加蓋被告紙業公司印章或由董事長伍某、企業工作人員簽名,長期如此顯然不符合常理。四是被告紙業公司作為納稅法人,應有健全的財務,卻不能提供所購煙酒等的進、出明細賬,與國家財務法規等也存在沖突。五是當事人確認的欠款期間為2009年至2017年,并明確被告紙業公司曾經營狀況良好,只是近年才轉差,而原告金某經營的僅為一家鄉間小超市,即便是親家關系,允許長期拖欠300萬元以上的巨款,亦顯然不符合通常情理。故而,法院在本案中未采信自認,以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原告金某訴訟請求是恰當的。

需要說明的是,從實踐來看,債務人在欠債達到一定程度后,往往很難向外人繼續舉債,常常只能向親戚朋友融資,不應一概否定債務的真實性,但當事人在債務形成時應注意完善相關證據。從本案而言,也僅僅就證據不足否定自認的效力,進而駁回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并未從完全意義上否定案涉債務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