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癮、賭癮亂了心智,自家放火也構罪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曹文偉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11-20 瀏覽次數:689
一個是暴脾氣加上酒精刺激,一個是賭博成癮走投無路,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兩起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兩名被告人雖然都是在自家區域放火,但依然構成放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及三年三個月。承辦法官提醒,放火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安全,所以不管放火燒的是自己的財物,還是他人的財物,只要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就構成放火罪。
找酒不成怒點酒壇 六旬老漢獲刑三年悔不該
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正在家準備休息的王先生突然聽到猛烈的敲門聲,趕忙開門一看是隔壁李大姐前來求助,大喊說家里著火了。“著火可不是小事,火勢蔓延開整棟樓都要遭殃。”王先生事后回憶,當時自己慌忙拎著水桶就趕去幫忙,到現場后發現火勢無法控制,立即撥打119,并將已經“昏迷”的吳某抱下樓。
然而,這場“意外”的火情其實并不是意外,放火人正是昏睡的吳某。今年剛退休的他閑來無事喜歡喝酒,為此,和老伴李大姐鬧了不少矛盾。“為了讓他少喝酒,我把家里的酒都藏起來了。”據李大姐陳述,自己的辦法治標不治本。“出事情當天他在外面已經喝了不少,回到家時整個人還晃晃悠悠,結果仍感覺不盡興,便在家里找酒。結果沒找到自己心心念念的好酒,只有兩壇藥酒放在櫥柜上。”
酒癮纏身的吳某不死心,把整個屋子翻了個遍,心情也越發急躁,朝著李大姐破口大罵。“這時兒子回家了,看到一團亂的客廳和醉醺醺的老爹,便隨口抱怨了幾句。”李大姐說,心情郁悶的老吳就借著酒勁撒起了潑,滿口喊著“這日子沒法過了,大家都不要過了!”,然后就跑去廚房把兩瓶高濃度藥酒壇子砸了,點燃了打火機,地上的酒一下子著了起來。滿地的火苗亂竄,火勢漸漸失去控制,窗外,已經是黑煙滾滾,幸好周圍鄰居和消防隊員趕來,這才將火撲滅。家中飲水機、窗戶等物品已被燒毀。
庭審中,被告人吳某后悔不已,“我就是生氣我老婆為什么老是把酒藏起來,當時腦子根本不清楚,具體怎么起火的我自己都完全不記得。”他自愿認罪,并連連表示“現在想起來了真是后悔!”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鑒于被告人吳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又鑒于本案系家庭糾紛引起,且火災燒毀物品系被告人家庭財物,最終綜合各因素考慮判決如上。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吳某住宅兩側均有住戶,其放火燒毀自家房屋的行為足以引起火災并危及公共安全,應以放火罪論處。
為要挾老父還賭債 竟在兒子臥室放火
今年7月的一天,既為人父又為人子的楊某,因為嗜毒成癮一把火燒得一家人恩斷義絕。
楊某原本有一個衣食無憂,其樂融融的大家庭。看他已近不惑之年,年邁的父親決定把自己經營已久的小工廠交給楊某打理,好好的生意到了年底一算賬,居然還虧了三十多萬元。原來,接受生意手頭寬裕的楊某,由小賭怡情發展成一賭萬金,一場婚外情也讓他開支越來越大,不到一年,就欠了幾十萬賭債。他的性格也愈發暴躁沖動,經常在家中摔摔打打,老婆不堪忍受,帶著小兒子回了娘家。
其實,早在多年前,年輕的楊某就曾因賭債與人發生爭執,沖動之下將人砍成重傷,吃了近三年牢飯。嘗過賭博惡果的他出獄后還是手癢。
這一次,為了急于償還賭債,楊某精心設計了一出“苦肉計”。他想拿車子做抵押,回到家才發現車子不見了,追問下,得知是父親藏了起來。
“他嗜賭成性,早就失了人性,我和他媽怕日后房子車子都去抵賭債,又擔心兩個孫子生活沒有著落,這才把值錢的東西都藏了起來。”楊某的父親一想起兒子就心痛不已。
和父母幾次要車未果,加上賭債催得急,楊某打算作最后的“談判”:要么自殺,要么給錢。
事發當晚,他買了6瓶香蕉水回家后,躲到房間進行“燃燒實驗”。“主要就是擔心燒得太厲害無法控制。”據他事后陳述,經過好幾次實驗,才覺得可以在燒著后控制火勢。
“我自制好助燃劑,就找到父母攤牌。父親性格強勢,怎么都不肯拿出車子和錢。”庭審中,被告人楊某陳述,“我拿出了口袋里的打火機, 對我父親連說了好幾次,,把車子拿出來,不然我點火了,他都沒有反應。然后我說,我數到三,再不答應就點火了,他還是不肯。”
之后,楊某就點燃了酒在門外地磚上的香蕉水,“我沖進自己的房間又拿出一瓶摻過水的香蕉水,點燃了一條被子,打開大兒子的房門將燃燒的被子踢了過去。”
庭審中,站在被告席的楊某稱,當時真的只是想嚇嚇他們。“在兒子房間放火就是想讓父母心疼,要挾他們拿出車和錢來救人。”屋里頓時彌漫著黑煙,由于房間是木地板,擔心火勢不可控制,楊父趕緊報了警。幸好房間盆里有水,這才將被子上的火撲滅,險些釀成大禍。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鑒于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又鑒于被告人系累犯,應從重處罰,于是最終判決如上。
【法官提醒】
同樣因賭放火的杭州保姆縱火案還在大家的記憶中警鐘長鳴,本案中的被告人也是喪心病狂的賭徒。賭博成癮不止是意志力薄弱的行為,在精神醫學上,賭博成癮也是一種精神障礙,與抑郁障礙、焦慮障礙類似,被稱為賭博障礙。對于很多陷入賭博難以自拔的賭徒而言,當他們試圖減少或停止賭博行為時,會表現出坐立不安或易激怒。而反復失敗的停止賭博的努力,會讓他們感到痛苦不堪,進而再次陷入賭博麻痹自己。嗜賭成性、債臺高筑、喪心病狂、家破人亡……生活中,有太多賭徒因為沉迷于賭博,最終走上一條不歸路,值得我們所有人警醒。
【法條解析】
大火無情,小心“玩火自焚”
放火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犯罪,這種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罪名的排列中,放火罪也是置于諸罪名之首,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后果;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后果,但并不嚴重。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則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法定刑處罰。因此,承辦法官提醒,沖動是魔鬼,任性的放縱終究要付出巨大的代價,遇事要與家人多溝通,切忌“玩火自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