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花橋法庭近日審結了一起“離奇”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訴訟雙方均對事實沒有異議,卻始終不同意法庭調解,堅持希望法院依法出具判決書,這究竟是為何呢?

2011年,王某向李某購買了一套昆山花橋的拆遷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雙方約定在拆遷房的產證辦下來后再進行過戶。2017年,拆遷房的房產證終于辦理下來了,王某便要求李某一同前去昆山市不動產權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但李某以房價上漲為由向王某提出額外補償要求,王某一口回絕。雙方多次協商無果,王某無奈之下訴至昆山法院。法院認為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便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李某同意在調解協議生效后十日內協助王某辦理過戶手續。

2018年初,拿到調解協議書的王某找到一家房產中介,想咨詢下過戶事宜,被告知如果現在過戶只能按照當前的市場價來繳納相關稅金,金額高達近10萬,王某頗為意外。“好心”的中介建議王某可以去找法院“出一份判決書”,由判決書確認合同金額,這樣就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王某信以為真,但自知此前法院已經出具過一份調解書,再次起訴法院不會受理。王某便“心生一計”,可以以自己老婆蔣某的名義與李某再簽訂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把房款收據上的交款人姓名全都改成蔣某的名字,再以蔣某的名義向法院起訴,這樣法院就不會知曉此前已經調解過的事實了。于是王某與李某協調好后,將購房合同予以“改造”,蔣某向法院起訴李某,訴訟請求同樣是要求李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法院立案受理后組織開庭,開庭前,承辦法官詢問李某是否同意過戶,李某表示同意。法院建議雙方調解,但遭到雙方的一致拒絕,雙方強烈要求法院出具判決書。看到雙方的反常表現,法官詢問既然雙方對過戶沒有爭議為何不愿意接受調解?雙方均支支吾吾回答不上來。在疑惑之下,承辦法官立即打開審判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查詢,發現李某在2017年有一起同樣作為被告的案件,兩起案件的標的竟然是同一套房屋。王某和李某眼看計劃被戳穿,只能如實陳述了本次起訴的緣由和經過。法官當即指出雙方偽造證據并以此訴訟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雙方這時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險些釀成大錯,承辦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訓誡并要求雙方具結悔過。對于該起案件,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起訴。

法官提醒:虛假訴訟現象不僅嚴重破壞社會誠信,也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對虛假訴訟參與人,法院可以適用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甚至可以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當事人應當誠信訴訟,萬不可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