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被狗咬,栓狗繩也要擔責?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孫明珠 發布時間:2020-04-07 瀏覽次數:741
養狗、遛狗栓狗繩是社會文明秩序的彰顯,亦是對他人人身安全負責的表現,但是狗繩并非一栓了之,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同樣需要注意安全防范,否則極易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構成侵權。
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栓了狗繩仍然咬傷他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原告許某系未成年人,其親戚租住在被告劉某、吳某的房屋中,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某日,原告父母帶原告去看望親戚,剛進院門口即被狗咬傷,因狗系被鎖鏈栓著的,兩被告拒絕賠償,雙方協商無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經實地調查發現,兩被告雖然用鎖鏈將狗拴住,但是鎖鏈較長,飼養的地方亦在出入口位置。經調取監控視頻,許某當日剛進院門口即被咬傷,并未故意逗狗。綜上,法院認定兩被告未盡動物飼養人管理職責,判定兩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經法律釋明,兩被告同意配合法官進行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
【評析】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看到有人遛狗不栓狗繩,這種行為極易發生狗咬人事件,威脅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最終害人害己。當然,狗繩也并非一栓了之,栓狗繩是為了防止狗咬人,就要保證栓的狗繩在安全長度范圍內,過長或者極易拉斷的狗繩亦可謂是“掩耳盜鈴”,并不能保證不發生安全事故。另外,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自身損害的,比如故意挑逗他人所飼養的狗被咬傷等,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因此,作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盡到管理職責,保證飼養的動物不對他人健康造成威脅;作為路人,我們應當保持克制,不能故意挑逗動物,否則即使造成了損傷也要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