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手機拒不歸還,失方起訴索賠,法院判決拾得者返還手機或賠償損失。

2020年11月某日傍晚,原告陸女士陪同孩子在小區旁的兒童游樂區玩耍時,不慎將一部黑色蘋果11手機遺失在該區域地面上。當晚八時左右,被告到該兒童游樂區后發現該手機并拾起,此后便返回家中。當晚,原告陸女士報警后通過公安機關調取的小區附近監控顯示,其遺失的手機系被告撿拾并徑直回家后,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返還手機并許諾給予金錢補償。被告以手機已還給路人為由拒絕返還,但無法提供任何路人的信息。原告起訴至如皋法院,要求被告返還手機或原價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遺失物。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通過原告所舉監控錄像等證據以及被告陳述可以認定被告拾得原告遺失的手機的事實。被告在拾得手機后未依法將遺失物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亦未盡到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造成原告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其不能返還手機,應當折價賠償原告。被告辯稱手機已交給路人,對此不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其據此主張免責不能成立。結合對案涉手機遺失時詢價,法院作出由被告向原告返還手機或賠償3000元的判決。

被告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后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系典型的拾得遺失物引發的案件?!笆敖鸩幻痢笔橇己玫纳鐣?,我國法律對于拾得遺失物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官提醒廣大民眾,拾得遺失物后,應當立即返還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拒不返還或者保管不善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