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幫忙倒車,卻把自己撞了,還造成了十級傷殘,這事兒該如何了解?近日,昆山法院張浦法庭就審結了該起令人揪心的案件。

原來,昆山市張浦鎮的小馬請朋友小柳幫忙開車,自己坐在副駕駛座,然而在張浦鎮某路段倒車時,車身尾部撞到剛從本車副駕駛下車的小馬,小馬因此受傷,還構成了十級傷殘。交警認定朋友小柳全責,小馬無責。在治療后,因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小馬就想到保險公司理賠,但是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說因為小馬是本車車主,不在理賠范圍內。眼看著自己無辜受傷,投了保險又理賠不了,小馬起訴到昆山法院張浦法庭。法庭審查時發現,在小馬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時,交強險的后部條文處規定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商業險保單后的條款中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以及投保事故發生時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因此保險公司拒賠。然而,法院最終還是判決了保險公司賠償小馬各項損失共計16余萬,這是為什么呢?

原來,在交強險保單后所附的該條款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不一致,應當按照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小馬當時已經下車,并非時車上人員,且朋友小柳是小馬所允許的駕駛人,故小馬仍可以主張賠償。至于商業險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小馬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在保單中,小馬簽字確認對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經明確說明,然該條款并不在免責條款下,保險公司主張在涉案車輛投保時,其已通過客服電話告知的方式要求小馬確認同意,小馬對此不予認可。故就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保險在涉案車輛投保時向小馬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小馬不產生效力,因此小馬仍可主張賠償。

法官提醒:車主在購買車險時切勿隨意簽字,對保險條款要認真審閱。特別是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部分,現有的保單中一般會在底部注明保險公司已經對免責條款注明,并對免責條款加粗加黑,盡到提示義務,此時,作為投保人的車主一定要認真閱讀免責條款,防止發生傷害后無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