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年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陸婷婷 發布時間:2020-09-08 瀏覽次數:870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私家車輛越來越多,車主如果忘記檢車又發生交通事故了該怎么辦呢,保險公司理不理賠呢?近期如東法院就審結了一起車主起訴保險公司要求理賠的案件。
車主徐某駕駛車輛與另一車主邢某發生追尾碰撞事故,致兩車局部損壞。經公安部門認定徐某未按照規定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支付了兩車修理費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時,徐某駕駛的車輛未按規定檢車,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徐某認為其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后經檢驗是合格的,且國家已經取消了沒有經過年檢不能上路的規定,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將車輛未年檢作為免責事由這一條款無效,保險公司應當進行理賠。
如東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條款屬于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該條款應當只限于車輛未按規定檢驗增加了事故發生的概率或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這種情況。本案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后并不存在安全隱患,且經公安機關檢驗,并注明了檢驗有效期。本次事故的發生系徐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而導致的,而與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無關。因此,保險公司應向徐某履行理賠義務。
法官說法:“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并不一定增加事故風險發生的概率,確定保險公司是否免責,應以保險免責條款的規定為基礎,結合“機動車未按規定檢驗”是否明顯增加了事故風險發生的概率為標準加以衡量。一般而言,應當區分以下情形:(1)如果公安機關在事故發生后經檢測認定車輛發生事故前存在安全隱患,則保險公司可以依據該項免責條款拒賠;(2)如果公安機關在事故發生后經檢驗認定車輛發生事故后并不存在安全隱患,則保險公司仍應承擔賠償責任;(3)如果公安機關在事故發生后未檢測或雖進行檢測但已無法確認事故發生前車輛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利后果應由被保險人即車主一方承擔,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雖然未年檢車輛并不一定導致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但仍需提醒廣大車主,為了自身及他人安全,車輛一定要按規定檢驗,同時也能避免發生事故后與保險公司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