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工地觸電身亡 三家保險公司如何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李小菊 發布時間:2021-02-04 瀏覽次數:896
小伙本在工地上正常施工,但一旁作業的吊車突然碰到高壓線導致其觸電身亡,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工地安全事故的案件,小伙的雇主和吊車投保的幾家保險公司均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8年8月,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項雨污分流工程,后又將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給了張某,張某自行租用了吊車,雇傭李某等人施工。
2018年9月9日下午,汽吊操作員韋某在現場操作吊車施工時,不慎碰到了吊車上方的高壓線,致使下方接觸主吊繩的李某觸電身亡。安監及公安等部門聯合出具了事故調查報告,認定韋某缺乏特定工作環境下的實際操作經驗,致使李某觸電身亡,負有直接責任,建議追究刑事責任;建筑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情況下擅自施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予以行政處罰。
事故發生后,李某的親屬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張某賠償李某的親屬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12.5萬元。協議簽訂后,關于李某人身損害民事賠償全部處理完畢。張某按約支付款項后,便將韋某、吊車投保交強險的寧波保險公司、吊車投保100萬元商業三者險的巢湖保險公司,以及吊車投保5萬元人身傷亡起重器械綜合保險的徐州保險公司都告上了法庭,要求連帶返還賠償款112.5萬元。
寧波保險公司和巢湖保險公司均認為,本次事故被認定為工地安全事故,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兩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死亡系發生在受雇期間,張某作為雇主在賠償后,有權向實際侵權的第三人即韋某追償。同時,張某作為李某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質即分包污水井施工,明知上方有高壓線,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建筑公司在未得到施工許可的情況下擅自組織人員施工,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二者均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酌情認定由韋某、張某和建筑公司對于李某的死亡分別承擔80%、10%和10%的賠償責任。
由于韋某操作的吊車發生事故時處于吊裝作業狀態,并未處于通行狀態,本案屬于工地安全事故,故不應當由寧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而應當由巢湖保險公司和徐州保險公司根據意外事故的保險責任按照保額的比例進行賠償。
最終,經法院核算,李某的損失為50余萬元。韋某承擔的80%的賠償責任即40余萬元,由巢湖保險公司負擔38萬余元,由徐州保險公司負擔2萬余元;張某和建筑公司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5萬余元。雖然張某實際支付了賠償款112.5萬元,但系張某的自愿行為,不能約束其他賠償義務人,故法院遂判令各賠償義務人在自身的責任限額內向張某支付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