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宅因政策落實重新發還,房主入住時卻遭遇承租人“霸占”不愿搬離。近日,隨著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送達,這起排除妨礙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判決被告王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涉案房屋返還原告張某。

張某有一祖宅,曾因私房改造問題被收歸國有,此后該房屋一直在房產公司處作為公房對外出租。1993年起,王某承租該房。

2013年3月,當地有關部門在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時,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將該房屋發還給張某。同日,該部門分別向張某、王某以及房產公司下發《通知》,載明此房屋經上級批準,將產權發還原房主張某。同時向王某下發《通知》,要求其于同年6月前騰讓房屋交付房主張某。

張某稱,2013年6月其依法取得相關不動產權證后,前往占有并使用該房屋時,王某以其曾經租用過該房為由,拒絕將房屋騰空交付給張某。在多次交涉無果后,張某一紙訴訟將王某告上法庭,希望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查明,王某繳納租金至2012年,自2013年起,由于房屋已返還張某,房產公司便未再向王某收取房租,王某亦未將涉案房屋騰空交付張某。

海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應予保護。案涉房屋已由相關房屋產權監理所登記造冊,確認所有權人為張某。案涉房屋前因私房改造問題收歸國有,被王某承租使用,然當地有關部門已于2013年3月通知王某騰讓房屋交還張某,其后案涉房屋仍一直由王某占用,自2013年起亦未給付租金,原告張某亦催要多次,故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之間并未成立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被告王某占用案涉房屋拒不返還原告王某之行為侵害了原告張某的權利。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6年前政策落實,現在是否還能繼續維權?

《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總則》第196條明確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根據該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法院作出的前述判決,是妥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