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以員工造成損失為由拒發工資嗎?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王靜 丁真子 發布時間:2021-11-22 瀏覽次數:1086
以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某醫藥公司拒絕發放員工半年多的工資,合法嗎?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被告盧小姐于2017年8月入職原告某醫藥公司處從事銷售工作,隸屬于公司內部某銷售團隊。2019年4月起,醫藥公司停止向盧小姐支付工資,直到盧小姐于10月份主動離職。為討要工資,盧小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醫藥公司支付其自2019年4月至10月的工資3.3萬余元,得到仲裁裁決支持。醫藥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醫藥公司稱,其之所以未發放盧小姐幾個月的工資,是因為根據經營目標考核協議,盧小姐所在的銷售團隊拖欠公司費用270余萬元,且怠于履行職責,400多萬元款項無法收回,應收應付賬款混亂,部分資金往來賬款抵扣還涉嫌偽造。盧小姐與該團隊作為一個整體,應承擔共同的責任。
醫藥公司進一步稱,即使應發放工資,因工資包含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基本工資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為每月3000元,而績效工資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員工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等因素變動,有時多有時少,有時甚至沒有。盧小姐作為銷售人員,沒有任何銷售業績,即使補發其工資也應當按照基本工資每月3000元補發。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本案中,醫藥公司以盧小姐給公司造成損失為由拒不發放其工資,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經法院協調,原被告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原告醫藥公司撤回起訴。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為由拒不發放工資。員工如遭遇單位拖欠工資,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投訴、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