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賣法院查封生豬 法人被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劉秀 周孟杰 發布時間:2018-08-17 瀏覽次數:437
未經法院許可,將已查封的千余頭生豬出售,且未將所得款項交至法院,而是用于購置大量房產。近日,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赴安徽省寧國市執行了一起某農牧業公司與某畜業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并將“偷賣”法院查封財產的某畜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以拒執罪移送公安機關。
申請人某農牧業公司系被執行人某畜業公司養殖牲畜的飼料供應商,截至2015年12月,該畜業公司欠飼料款已接近150萬元。某農牧業公司為追回貨款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獲得支持,后雙方達成了分期還款協議。協議期限結束后,該畜業公司未按時履行義務,該農牧業公司于2016年12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溧水區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巧美對該畜業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馮某的財產狀況進行了線上查控,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王法官立即向該畜業公司下達裁定書,查封了該公司所有的1973頭生豬,同時告知,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銷售上述生豬。2017年5月,王法官前往該畜業公司,發現該公司及馮某在未經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將已查封的一千余頭生豬出售。在此期間,溧水區法院曾多次電話及傳票通知馮某,要求其到法院申報財產狀況,均遭到馮某拒絕。
因馮某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處置了被查封的財產,有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不履行,已涉嫌構成拒執罪,溧水區法院依法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并查封了其所購置的房產。
此后,迫于壓力,馮某終于接受傳喚,到場配合執行,主動提出將其購置的位于寧國市的四套房產出售還款。但因房產有抵押貸款,且拍賣耗時長,溧水區法院決定將該四處房產和該公司現有的生豬一并處置,并查封了馮某及該公司養豬場的租金收益50萬元。現該拒執罪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等待馮某的將是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