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法律注意事項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張飛 曾慶會 發布時間:2019-08-16 瀏覽次數:686
近幾年房價上漲,二手房買賣中,少數賣方因利益驅使,不惜違背買賣合同,此時買方如何保障其合法權益?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一起此類案件。
2018年1月,李某(買方)與王某(賣方)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紹下,簽訂《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協議》,約定購買某單元房屋,價款120萬元,李某當場交付定金3萬元。后王某單方通知中介房屋不賣了,只同意返還3萬元定金,另外賠償2萬元給李某。李某不能接受,遂訴至法院要求賠付房屋差價損失。
被告王某辯稱,出售房屋的協議系其個人簽訂,因其妻不同意出售,已電話告知房子不買了,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解除,不存在房屋差價損失,同意退還定金3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發現,案涉房屋系王某夫婦共同共有,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只有王某一人簽字,根據當事人以及案外人供述,房屋買賣簽訂時王某謊稱身邊的女子系其妻子,只是沒帶身份證,簽字時又謊稱身體不適并未簽字。李某明知房產系共有,未能謹慎行事,查看女子身份信息,且事后知道王某妻子不同意購房的情況后,未能及時解除合同,導致損失擴大。
另法院根據李某申請,委托評估公司對房屋差價損失進行評估,確認房屋差價損失為78萬元。最終法院結合房屋買賣交易中王某隱瞞實情、中介未能有效核實雙方真實身份、李某疏忽大意的過錯比例,認定王某承擔損失的60%、中介公司承擔損失的10%,李某自擔損失的30%。最終判決王某賠償李某購房損失47萬元,中介賠償李某購房損失7.8萬元。
法官提醒:
房屋買賣中,涉及到賣方夫妻共同財產的共同處置問題,如若只有丈夫或妻子一方對外簽訂房屋出售協議,司法解釋規定,該情形下在無其他無效因素的前提下,買賣合同有效,但相應的違約責任成立。本案中,由于涉案房屋已然過戶給他人,無法繼續履行,賣方當需承擔房屋溢價的損失賠償責任;另一方面,由于案涉房屋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和中介均存在程度不同的過錯,故根據具體情節認定各自責任比例,劃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在此提醒消費者,購房過程需要謹慎核查房產證、身份證等權利證明和身份信息,保存交易的全部流程信息和證據材料,合法合理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