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決與調解的價值比較
作者:陳都冉 發布時間:2011-10-31 瀏覽次數:519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和諧司法的理念所確立的民事審判工作的指導方針。這一指導方針具有十分深刻的內涵:一是司法判決和訴訟調解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權,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兩種手段和結案方式;二是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人民法院要重視和發揮訴訟調解的功能和優勢,注意防止和解決重判決、輕調解的問題;三是要正確處理司法判決與訴訟調解的關系,既要重視和發揮訴訟調解的功能,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調解率帶來的違法調、強迫調的問題,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四是案結事了是司法判決與訴訟調解共同追求的目的。
貫徹落實這一指導方針,理性認識判決與調解的價值,平衡判決與調解對公平正義司法價值追求的作用和影響具有重要意義。
司法判決和訴訟調解作為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兩種手段、兩種結案方式,都是建立在社會主義法制基礎上,兩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兩者的價值取向、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均有不同。
司法判決是人民法院處理訴訟案件的剛性手段,是法官行使審判權的集中體現。司法判決被描述成一個從大前提(法律規定)到小前提(個案的事實)到法律結論(司法判決)的三段論的演繹過程,是通過依據法律規則演繹出結果來彰顯公正的內涵,體現的是法律意志。判決的價值在于以法律的強制力明辨是非,分配正義,定紛止爭,這種剛性的手段,有利于法治社會的構建,有利于彰顯和維護司法的權威。判決的價值追求是建立在程序公正基礎上的實體公正,通過公正的判決,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解決矛盾的柔性手段,其性質屬于法官行使釋明權的范疇。訴訟調解可以描述成法官根據當事人爭議的事項,在征得各方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與之溝通,通過對案件事實、證據、利益沖突的法律點評,促成當事人在相互沖突的利益中尋求共同利益,以當事人的妥協、諒解取得合意的過程。它是通過當事人平等協商演繹出結果來彰顯公正的內涵,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志。調解的價值是遵循私權自治的原則,以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定紛止爭。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從基本特征上,司法判決具有仲裁性和強制性;訴訟調解則具有合意性和自愿性。從價值取向上,司法判決追求的是適用法律的準確和嚴格;訴訟調解追求的是當事人意志的自由與真實。從法律性質上,司法判決的形成是法官行使審判權的必然結果,是法律意志的體現;訴訟調解的達成是法院審判職能與當事人處分行為結合的產物,是當事人相互妥協的結果,本質上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由于司法判決與訴訟調解存在以上不同,決定了兩種結案方式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司法判決的法律意義是,體現了國家對合法權益的確認和保護,這種確認和保護具有明確性、排他性、強制性和示范性;其社會意義是,向社會昭示法律的權威,產生一般預防的社會效果,對社會成員具有教育、警示和規范行為的作用。訴訟調解的法律意義主要體現了國家對私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同時可以彌補法律固有的滯后性、原則性所帶來的在法律適用上的困難。由于訴訟調解是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不會引發上訴、申訴、執行等程序,節省了訴訟成本。其社會意義就是爭議的各方當事人既解決了糾紛,又沒有傷和氣,實現了和諧相處,體現了中華文化的“禮之用,和為貴”傳統,符合和諧社會的精神。
理性分析司法判決與訴訟調解的不同可以得到如下啟示:
一是訴訟調解的要義在于當事人各方的自愿和彼此達成合意,具有調解過程非程序化、結果認可化的特點,從程序簡便、節約成本、定紛止爭的角度,相對于司法判決具有比較優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指出:“司法調解讓當事人能夠接受調解結果,自動履行程度高,對于化解社會矛盾、徹底解決糾紛、促進和諧社會構建,具有其他方式所無法替代的作用。”訴訟調解應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首先要考慮的方式。
二是訴訟調解也具有明顯的局限性:一方面,訴訟調解存在任意性和偶然性,訴訟調解這種手段和結案方式是否能被運用,最終取決于各方當事人,并不取決于法院。法院面對當事人的訴求,要執行“不能拒絕審判”的司法原則,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失敗,法院只能判決。法院如一味地追求調解,就可能走向調解比較優勢的反面,甚至產生違法調解的問題;另一方面,正如法學家梁治平所說,訴訟調解的“著眼點并不是確定或維護什么人的權利,而是要平息紛爭,重新恢復理想的和諧:一種按照道德原則組織起來的秩序。”
三是司法判決體現了法律對具體法律關系的認定和對于社會生活的干預,充分體現了審判權的本質特征,具有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顯著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判決具有不可替代性,應是法院結案手段和方式的常態。
四是人民法院要理性認識司法判決與訴訟調解有各自的比較優勢,兩種手段和結案方式不可偏廢。既要切實解決重判決、輕調解導致的不愿調、不會調的問題,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調解率帶來的違法調、強迫調的問題,堅決防止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