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債務的擔保人,我又不欠他錢,憑什么抓我”!?說這話的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的擔保人易某。2017年2 月,易某的朋友因做生意需要向張某借款10萬元,當時劉某一直支支吾吾不答應,張某見此便拉來同為劉某朋友的易某,對劉某說,你信不過我還信不過他嗎?我們兩個人的面子還不值十萬塊錢嗎?!此時剛剛喝過張某酒的易某也拍著胸脯說,老劉你只管把錢借給他,到時候他還不上算我的。說這話的時候,易某自以為自己很“清醒”,認為自己就是做個順水人情而已。到時候就算張某還不上,又能把自己怎么樣,畢竟借錢的和用錢的都不是自己......

轉眼到了今年2月,約定的還款期到了,劉某反復向他們討要未果,一紙訴狀將二人告上法庭,法庭經審理依法裁決二人共同承擔償款義務。案件轉入執行后,張某跑路失蹤,此時已欠下200多萬的債務,而其名下一幢房產早已被其他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執行法官依法傳喚易某到庭談話,敦促其履行還款義務,可易某態度十分惡劣,理直氣壯地認為自己只是擔保人,不是債務人,要還錢找張某去,憑什么找我。對此,執行法官反復向其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相關規定: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張某對此仍然置若罔聞,并且和與其爭辯的劉某動起手來。執行法官見此果下令對易某采取挽留措施

在送拘的過程中,不知道易某是真不明白,還是心里明白了嘴上轉不過彎,仍然反復嘀咕著,“我只是債務的擔保人,我又不欠他錢,憑什么抓我”!?

在挽拘留所里呆了兩天后,易某主動打電話給執行法官請求和解,愿意履行還款義務。

6月5日傍晚,洪澤法院執行法官加班將其從看守所提出,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人,易某向張某作了真誠的道歉、向法官作了誠懇的反省,悔恨自己不該一錯再錯,不懂法律迫于情面擔保是一錯,不履行法律還動手打人是再錯。鑒于易某的態度轉變,張某主動免除了易某的部分利息,易某將家人籌來的十萬余元如數交給劉某,該案以一次性償清結案。

案件雖然了結,而有著類似易某這樣認識誤區的被執行人和社會大眾仍然不在少數。他們在作出擔保時很少很少作慎重考慮,一方面是礙于情面,一方面是對相關法律稀里糊涂的同時還心存僥幸,認為擔保責任不同于債務責任,要還錢首先要找債務人,與自己關系并不大。殊不知,煌煌法律明確規定,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只要你簽了字,你就和債務人負有同等的法律責任。筆者再次提醒大家:擔保有風險,簽字須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