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在手 借款金額為何被調整?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張偉 張穎 發布時間:2018-03-20 瀏覽次數:418
借條在手,以為到了法院就能全額討回欠款,然而法院在判決時,卻調整了借款金額。近日,昆山法院訴調中心通過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官是如何確定借款金額的呢?
2017年,劉先生帶著兩張借條,把崔某告上了法庭,稱崔某向他借款200000元,借款本金至今未歸還,為此,劉先生要求法院判令崔某歸還借款200000元。然而,最終法院判決卻沒有支持劉先生訴請的全部200000元借款,這是什么原因呢?
原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審查證據時發現,雖然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合計為200000元,但通過劉先生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劉先生分兩次向崔某轉賬,金額合計190400元,并非借條載明的200000元。對借款金額的差異,劉先生表示實際支付借款金額與借條金額存在差額系因扣除崔某之前結欠的借款,但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法院認為,借款本金金額,應以劉先生實際支付的借款金額認定為本金,劉先生陳述實際支付借款金額與借條金額存在差額系因抵扣崔某之前的借款,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法院對該主張不予認可。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借款本金金額為劉先生實際支付金額,即190400元。
法官提醒:對借款金額的認定,并非單純地以借條及其載明的金額為準。出借人想要主張權利,要求借款人歸還欠款,除了提供借條外,還應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作為借款已經發生的依據。借款金額如何認定,應以出借人實際支付的借款金額認定為本金。一般來說,借條載明的金額與實際借款金額是一致的,但不排除像本案一樣金額不一致的情況。如果金額存在差異,出借人又不能合理解釋差異存在的原因,并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那么法院最終將按照支付憑證上載明的金額認定借款本金,而并非以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為唯一依據。因此,出借人要維護自身權益,除了要妥善保管借條,也要注意保留借款的支付憑證,避免日后維權時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