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蘇州中院采用六地遠程視頻連線、互聯網直播的方式,對中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第17督導組重點關注的徐天興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維持一審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徐天興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進行連帶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同時,向社會發布蘇州法院第二批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蘇州法院認真落實中央、省市委和上級法院關于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和在疫情防控期間切實做好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的指示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疫情防控和審判工作兩手抓、兩手硬,以最堅決的態度、最果斷的行動、最嚴格的紀律,確保各項決策部署在蘇州法院落地見效。

一、瞄準目標任務,重點謀劃部署

2020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三年為期目標實現之年,蘇州法院按照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視頻會議暨領導小組第8次會議、全國掃黑辦第8次主任會議、省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推進會的部署要求,以“一十百千萬”行動為抓手,緊扣黑惡積案清零目標,打好案件審理法律仗。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113件,一審審結101件。其中,審判黑社會性質組織4個,審結案件7件,判處犯罪分子47人;審判惡勢力犯罪集團42個,審結案件72件,判處犯罪分子361人;審判惡勢力團伙22個,審結案件22件,判處犯罪分子89人。先期審結的龔品文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全國掃黑辦評為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法律政策文件適用指導案例。審結的張如江等惡勢力犯罪集團“套路貸”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案,入選全國法院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十大優秀案例和全省法院“套路貸”典型案例。在狠抓案件審理的同時,蘇州法院瞄準掃黑除惡長效常治之年目標任務,進行重點謀劃部署。在成果推廣運用方面,細化審判經驗總結,探索制定出臺重大涉黑涉惡案件審理規范,提升辦案水平;在體制機制建設方面,固化審判工作流程,建立完善臺賬管理、審執銜接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助推治理能力提升方面,深化審判成果運用,針對辦案發現的社會管控薄弱環節,提出綜合治理司法建議。用好載體平臺,積極組織基層黨員群眾旁聽黑惡案件庭審,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助力夯實基層基礎,推進市域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

二、注重統籌兼顧,積極穩妥推進

蘇州法院深入學習領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打好疫情防控期間專項斗爭整體仗、合成仗。一方面,依托蘇州智慧法院建設成果,搭建云審判信息平臺,努力克服疫情影響。組織部署通過審判法庭與看守所、檢察院、辯護人多地遠程連線、音視頻交互傳輸和互聯網實時直播方式對重大黑惡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在最大限度避免人員聚集,保障被告人、辯護人依法享有各項訴訟權益的前提下,有力震懾黑惡勢力犯罪分子,營造專項斗爭宣傳氛圍,保持法院掃黑除惡工作的連續性。另一方面,繼續整合調動審判資源,聚力攻堅大要案件,全力應對涉黑涉惡案件審判高峰期。中院專門合議庭在春節后工作首日即對重大涉黑案件組織評議討論,分管院領導專門聽取案件辦理情況匯報,確保案件及時順利審結。對新立案涉黑惡案件集中力量組織閱卷,梳理案件爭議焦點及存在問題,及時協調開展補查補證工作,制定工作預案,做好開庭前各項準備工作,為疫情結束后案件辦理提速增效夯實基礎。徐天興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妥善高效審結,體現了蘇州法院在防疫期間積極履職、主動作為的工作態度,彰顯了對黑惡勢力保持高壓態勢的堅強決心。

三、壓實工作責任,抓好貫徹落實

在防疫期間做好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謀劃是重點、落實是關鍵。蘇州法院堅決克服形式主義,結合工作實際從嚴從細,一絲不茍抓好貫徹落實。中院刑一庭及時制定出臺《關于強化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審判工作的意見》,明確了疫情期間做好掃黑除惡等刑事審判工作的目標要求和方法路徑,進一步深化思想認識,壓緊壓實責任,堅決避免個別人員在疫情期間出現等一等、拖一拖的厭戰情緒和松勁心態。院掃黑辦與司法鑒定處、辦公室、法警支隊、全市各看守所、檢察機關、辯護律師進行有效協調,逐一落實場所消毒、被告人防護用品提供、監所遠程視頻連線設備保障及信號調試等工作,堅決客服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確保工作過得細,過得硬,使各環節都不出問題。始終堅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目標、要求、標準不變,嚴格落實“一案三查”、“兩個一律”工作要求,無論涉案黑惡勢力犯罪分子是否上訴,均堅持逐一提訊,深挖其他涉黑惡犯罪線索和“保護傘”線索,持續抓好打財斷血、破網毀傘各項工作。注重對黑惡勢力犯罪分子開展思想攻勢,做好息訴服判工作。

下一步,蘇州法院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有關疫情防控和掃黑除惡的各項決策精神,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強能力建設,在打好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的同時,持續保持對黑惡勢力的強大攻勢,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動全市法院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不斷邁上新臺階。

典型案例

徐天興等1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以來,被告人徐天興在蘇州市吳中區胥口鎮、木瀆鎮等地,以開設賭場、經營果園等方式逐漸積累經濟實力,并不斷糾集人員,擴大影響,逐漸形成以徐天興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內部分工明確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天池灣果園為據點,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開設賭場、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等違法犯罪活動共計80余起,還非法持有槍支3支和大量管制刀具。該組織通過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藏書鎮一帶稱霸一方,對藏書地區地下賭博行業形成壟斷,對天池村建設工程領域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盜掘丟棄他人骨灰,至他人婚禮宴席斗毆滋事,欺壓、殘害群眾,致使多人在自身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后,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控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蘇0506刑初60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徐天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其他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分別判處十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徐天興等人提出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徐天興等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綜上,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19)蘇05刑終124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該案系被中央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第17督導組關注的案件,也系被我省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掛牌督辦的重點案件。體現出以下幾個典型特征:

一是對農村基層治理秩序造成重要影響。徐天興黑社會性質組織發跡于農村,大肆開設賭場,并對當地地下賭場形成壟斷控制,敗壞農村社會風氣。坐大成勢后,又轉而謀求對當地新農村建設工程領域的非法控制,依靠滋擾、恐嚇對方人員、打砸焚燒施工機械等非法手段破壞生產經營,排擠競爭對手,一度占據所在村建設工程領域的較大份額,形成重大影響,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農村基層治理。

二是犯罪手段“硬暴力”與“軟暴力”相互交織。該犯罪組織既實施了持槍聚眾斗毆等一系列嚴重暴力犯罪,也實施了大量糾纏、滋擾等“軟暴力”違法犯罪行為,“硬暴力”是“軟暴力”的依托,“軟暴力”有隨時向“硬暴力”轉化的可能性,犯罪手段多樣,犯罪能力較強。

三是違法犯罪行為嚴重違背公序良俗,黑惡特征體現明顯。為索要非法債務,打擊報復群眾,該組織實施了竊取丟棄他人骨灰,至他人住宅門口擺放花圈、拋灑冥幣,至村干部子女婚禮宴席斗毆滋事等行為,嚴重背離良善風俗,傷害群眾感情,影響極其惡劣。

蘇州法院綜合全案事實情節,頂格判處組織者、領導者徐天興有期徒刑25年,彰顯了司法機關打擊黑惡勢力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同時,為弘揚正義,凈化農村地區社會風氣,助力強化基層組織建設,本案開庭時,特別組織當地農村基層干部群眾旁聽庭審,有效發揮了刑事審判的教育引導作用,為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秦義等19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以來,被告人秦義在蘇州市區地下賭場內從事高利放貸、非法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并主動結識社會閑散人員,逐漸積累經濟實力。2013年底至2014年初,秦義先后注冊成立志勝信息調查有限公司、蘇州火箭炮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并以此為掩護,對外大肆招募人員,形成以秦義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內部分工明確的犯罪組織。該組織對內實施統一管理,逐步形成“成員統一服裝”、“統一紋身印記”、“統一提供食宿”、“不得吸毒、酗酒、賭博”、“一旦被抓不得牽扯其他組織成員”等紀律規約。該組織為攫取非法利益,在秦義的組織、策劃、指揮下,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開設賭場、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強迫交易、保險詐騙、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為對抗司法機關打擊,還多次實施妨害公務、窩藏、包庇、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證人、幫助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通過大肆實施違法犯罪,對被害人和相關群眾施加心理強制,在蘇州市姑蘇區、吳中區、相城區等地形成重大影響,所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四人輕傷、五人輕微傷,并致使多名被害人不敢報案并遠走避禍,店鋪無法正常經營,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太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蘇0585刑初37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秦義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與其他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分別判處十三年九個月至一年五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秦義等人提出上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秦義等人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綜上,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蘇05刑終107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以暴力為主要行為手段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一是手段暴力化程度高。多次組織實施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等暴力型尋釁滋事犯罪、持械聚眾斗毆犯罪和故意傷害犯罪,在實施的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犯罪中,也多伴隨有毆打情節,犯罪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顯著降低人民群眾安全感。

二是違法犯罪事實及觸及罪名較多。該組織共實施40余起違法犯罪活動,涉及罪名16個,黑惡勢力所慣常實施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罪名均有觸犯,行為特征的黑惡屬性表現明顯。

三是對抗司法機關審查打擊。為包庇組織成員,逃避打擊處理,多次實施妨害公務、窩藏、包庇、幫助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違法犯罪行為,破壞正常司法秩序。

秦義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樹立非法權威,攫取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蘇州市姑蘇區、吳中區、相城區等地形成重大影響。蘇州法院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和危害,綜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節,最終對組織者、領導者秦義頂格判處有期徒刑25年,彰顯了司法機關重拳打擊黑惡勢力的堅強決心,對于凈化社會風氣,改善治安狀況,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促進平安蘇州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李玉官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高利放貸、暴力討債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以來,被告人李玉官在蘇州市吳江區從事高利放貸活動,并糾集人員非法討債,形成以李玉官為首要分子,宋志剛為重要成員,莊留平、張亞南、王健、張曉偉等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攫取非法經濟利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造成惡劣影響。

二、裁判結果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8)蘇0509刑初1570號刑事判決,以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李玉官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對其他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判處十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案件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犯罪手段暴力化程度較高、犯罪情節較為惡劣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該犯罪集團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有組織地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犯罪,氣焰囂張,情節惡劣。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對被害人動輒隨意毆打,甚至逼迫被害人跳入糞坑,并對被害人的家人施以恐嚇、滋擾,致被害人談“李”色變,有家不敢回。在敲詐勒索犯罪中,借故各種無理事由,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恐嚇或威脅,非法勒索財物,嚴重侵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吳江法院依法對該惡勢力犯罪集團6名被告人從嚴懲處,有力打擊了黑惡勢力,回應了社會關切,也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的決心和態度,彰顯了法治權威。

蘭云飛等12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車輛流動抵押“套路貸”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10月間,被告人蘭云飛出資,并先后糾集被告人梁皓明、郭超、李久文、孫祥、蘭聰、楊少鵬、陳杰、趙前俊、戚紀磊、吳敏杰、劉海洋等人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車輛二次流動抵押貸款,騙取或敲詐被害人財物,先后作案13起,造成被害人損失共計人民幣630650元,嚴重擾亂正常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蘇0508刑初116號刑事判決,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蘭云飛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對其他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判處七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12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案件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抵押”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車輛之實的“套路貸”案件。該犯罪集團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和車輛抵押合同,取得被害人車輛鑰匙,后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利用安裝在汽車上的GPS定位裝置獲取車輛位置信息,將被害人車輛非法占有處置;或以安裝GPS定位裝置為由,直接將被害人車輛非法占有并處置,實施敲詐勒索和詐騙犯罪。姑蘇法院對本案12名被告人依法嚴懲,有力打擊了“套路貸”相關犯罪,規范了金融秩序,凈化了市場環境,有助于金融借貸領域亂象整治。

吳奎等9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吳奎伙同冷飛、杜林、王桂鐸、冷雪、朱松等人進行非法高利放貸活動,逐漸形成以吳奎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催討高利貸,在蘇州市姑蘇區、相城區、常熟市等地,多次實施滋擾、恐嚇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惡劣社會影響。2017年3月以來,被告人吳海燕為催討其個人債務,與以吳奎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相互勾結,協商共謀,多次至被害人處滋擾、糾纏,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大肆實施“軟暴力”討債,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蘇0581刑初743號刑事判決書,以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吳奎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吳海燕有期徒刑五年。其余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一審宣判后,9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案件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以“軟暴力”為主要行為手段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涉案人員多,關系復雜,且違法犯罪次數多,社會影響惡劣。其典型意義表現為以下方面:

一是準確適用法律,防止不當拔高。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海燕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常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海燕對吳奎惡勢力犯罪集團實施的大部分違法犯罪活動均不知情、未參與,不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海燕為討要個人債務,利用其與吳奎的親屬關系,借用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力量,對拖欠其個人高利貸的被害人策劃實施了非法討債行為,應認定為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而非首要分子,僅對其參與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對該案的認定處理,體現了人民法院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嚴格適用法律,準確認定罪名,防止案件性質不當拔高,既彰顯了司法機關掃黑除惡的堅定決心和堅決態度,又嚴格落實公正司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沿著法治化軌道前進。

二是有效破解高利放貸“打財斷血”難題。為最大限度鈍化矛盾,修復社會關系,案件審理期間,常熟法院多次組織相關被害人與被告人吳奎、吳海燕的辯護人、親屬就經濟賠償問題進行調解,最終達成賠償協議,吳奎、吳海燕退賠了相關被害人價值近千萬元的財物,既保護了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又有限鏟除了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降低其再犯可能,還大幅節約了后續執行司法資源,有效破解了“見黑見惡不見財”難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國方鵬等4人惡勢力尋釁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起,國方鵬在張家港市金港鎮、塘橋鎮等地從事高利放貸活動,先后糾集被告人袁李強、姚志強等人,為討要債務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活動。2018年1月至9月間,被告人國方鵬、袁李強、姚志強以張家港市金港鎮立德工作室為據點,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滋擾、恐嚇等“軟暴力”手段逼討高利貸債務,形成以國方鵬為糾集者的惡勢力,實施敲詐勒索犯罪2起,敲詐金額181000元;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15次,非法拘禁犯罪1次,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二、裁判結果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蘇0582刑初656號刑事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國方鵬有期徒刑九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其余惡勢力成員分別被判處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認罪服判,案件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發生在鄉村基層的惡勢力犯罪典型案件。該惡勢力團伙橫行鄉里,侵犯基層群眾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張家港市金港鎮、塘橋鎮等基層鄉鎮的社會治安秩序,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不良影響。張家港法院本著依法從嚴懲處的精神,對涉案惡勢力成員從嚴懲處,體現了司法機關打擊基層黑惡勢力犯罪的堅定決心,為提升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凈化社會風氣,服務保障當地基層經濟社會發展貢獻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