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期間能否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楊益非 發布時間:2017-12-19 瀏覽次數:2444
2017年9月7日,張某駕駛的機動車與被告黃某駕駛的機動車在G省高速公路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兩事故車輛損壞及車上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黃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黃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Y保險公司J省R市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張某住所地為S省,黃某住所地為J省Q市。張某向J省R市法院起訴后,黃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R市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本案應由侵權行為地G省法院或黃某住所地法院管轄。J省R市法院依法審查并作出裁定駁回被告黃某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在該裁定上訴期間,原告張某向J省R市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撤訴。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管轄權異議審查期間或異議裁定上訴期間能否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并作出裁定,現行訴訟法未有明確規定。本案是否需要待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后再對原告的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對此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無需等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即可裁定準許原告張某撤訴。理由如下:
1.被告黃某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目的是不同意R市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而原告向R市法院申請撤訴后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客觀上滿足了黃某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要求,此時黃某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喪失了實體上提出異議的權利。
2.如果被告黃某對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則勢必增加當事人的訟累,直接裁定準許原告張某撤訴有利于張某盡快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重新提出訴訟,有利于盡快實現當事人的權利。
3.原告申請撤訴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基礎喪失,被告即使提出上訴也無實際意義,也不應移送二審法院處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需等待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后再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理由如下:
1.被告黃某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后,本案的實體審查就應處于中止狀態,管轄權的有無是R市法院是否有權對撤訴申請進行審查的前提,在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前R市法院沒有審查撤訴申請的法律依據。
2.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果直接審查撤訴申請并裁定準許撤訴,無法保護異議申請人的上訴權利。
3.如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并準許原告撤訴,原告再次向R市法院起訴,被告勢必再次提起管轄權異議,這種情況下反而增加當事人訟累。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R市法院需等待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后再對原告張某的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管轄權是案件立案受理的前提條件,管轄權異議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果生效裁定認定管轄權異議不成立,R市法院對原告的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管轄權異議成立,R市法院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原告的撤訴申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