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不實文章被判道歉 微信公眾平臺并非法外之地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吳霞 發布時間:2018-12-06 瀏覽次數:614
微信公眾號轉發文章未核實真偽,以至發布不實信息,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認定揚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轉發不實文章侵犯南通某眼鏡有限公司名譽權,判決揚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南通某眼鏡有限公司道歉。該案判決后,被告未提起上訴。
2017年6月,揚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平臺轉發標題為《曝光如東×××眼鏡店》的文章,文中表述該眼鏡店不但可能涉嫌“天價眼鏡”問題,同樣涉嫌欺詐、拒開發票、逃稅漏稅等違法行為。
當月,南通某眼鏡有限公司向如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揚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開設的微信公眾平臺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法院審理認為,揚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轉發文章中提及的“天價眼鏡”、“虛開發票”、“增開無效發票”與事實不符,該司未核實其轉載文章的內容真實性,即通過公眾號發布有關原告產品及行為的否定性評價,其文中的“天價”、“涉嫌欺詐、拒開發票、逃稅漏稅”,很容易造成一般社會公眾的誤解,從而對原告銷售眼鏡的價格等產生合理懷疑。其公眾號的文章已經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了傳播并引起一定數量的不特定第三人的注意,不排除這些不特定的第三人對原告可能產生負面印象,客觀上可能會降低不特定公眾對原告的社會評價,原告名譽權損害事實成立??紤]到被告揚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要求刪除轉載文章通知的幾天內即將文章進行了刪除處理,且事實上關注該文章的受眾范圍較小,法院判令被告揚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平臺發帖道歉,且五日內不得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