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蘇州某合房產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將何先生告到昆山法院,要求他支付二手房交易中介費3萬余元,而何先生卻認為是該公司沒有盡責,讓自己的購房夢破碎,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據某合房產信息咨詢公司在訴狀中稱,2019年7月,在公司的居間服務下,何先生與李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何先生購買李女士位于昆山周市某小區的商品房一套,并在協議簽訂后20日內支付首付款46萬余元,于7月31日共同辦理過戶手續,可何先生在當日支付完2萬元定金后,不久就拒絕購買該房屋,并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

    在法庭上,何先生表示在簽訂看房確認書和房屋買賣協議之前,他曾多次聲明居間介紹的房屋必須是屋內沒有發生過任何死亡事件包括自然死亡,該要求是一種“自然的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規定,中介公司也承諾房屋沒有類似情況。何先生聲稱,在了解到該房屋產權人死亡的事實后,認為與自己當時購買房屋的初衷相違背,某合房產信息咨詢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存在嚴重的瑕疵在先,導致了定金被沒收的損失,且在簽訂居間合同一個月后,出賣方也愿意按照定金罰則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中介并未提供完整的居間服務,因此拒絕支付中介費用。

    據了解,李女士的房屋繼承自其丈夫方先生,而方先生在2015年的一次車禍中不幸喪生。某合房產信息咨詢公司認為其對該房屋經過了解,并未有人在房內過世,繼承取得的房屋只要不存在單方面預告登記、司法查封的限制情況,是可以正常買賣的。在此情況下,何先生依然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中介方是否存在怠于履行居間合同的行為。首先,涉案房屋雖然屬于繼承所得,但是涉案房屋內并未發生過死亡事件,更不屬于傳統異議上的“兇宅”,或者有違公序良俗的事實。中介公司不存在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事實的情況。其次,某合房產信息咨詢公司已經通過自己的努力促成了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雖然交易并沒有如約繼續履行下去,這也是何先生違約造成的。某合房產信息咨詢公司促成買賣交易,何先生依法應該支付居間費用。關于需支付的金額,根據雙方合同約定以及某合房產信息咨詢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完成程度,考慮到公平原則,法院酌定何先生支付約定居間費用1萬余元。

    法官說法: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本案中何先生解除合同的原因并非法定理由,也非合同約定,更與公序良俗沒有必然聯系,中介公司在合理履行自身義務后理應獲得相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