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員工“泡病假”說不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湯秋婷 蔡磊 發(fā)布時間:2018-01-31 瀏覽次數(shù):473
員工患病時,公司應當給予員工合理期限的病假,這是每一名勞動者的權利。但是,近來昆山張浦法庭受理的兩起勞動合同糾紛中,卻有員工不按規(guī)定請病假,甚至在病假期間外出旅游,長期“泡病假”,引發(fā)用人單位的不滿。
張浦的張女士在一家五金公司的生產線上擔任小組長,從2016年9月1日開始,張女士因病向公司請了三個月的長病假,公司予以批準。因工作需要,又考慮到張女士長期病假,公司將其調整至較為輕松的工作崗位。然而,張女士回來上班之后公司收到了一份仲裁出庭通知書。原來是張女士以公司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在仲裁應訴期間發(fā)現(xiàn),在張女士病假期間居然在朋友圈大曬出門旅游的照片,于是在張女士提出仲裁后的一個月,公司以曠工為由要求解除與張女士的勞動合同。法院審理后認為,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前,應按照張女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處理雙方關于經濟補償金糾紛。公司按照自己的生產要求,同時結合張女士長期休病假的情況,將其調整至較為輕松的崗位較合理,且工資待遇與原工資水平相當,公司的調崗行為是企業(yè)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張女士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張浦的老朱于2012年3月1日進入張浦某加工中心處從事操作工作。2016年8月16日,老朱因身體不適向中心負責人口頭請假,后至醫(yī)院進行診治。然而,此后的一個星期中,加工中心再也沒有看到過老朱來上班,也未請假,多次聯(lián)系電話也是不接。因此在2016年9月初,該加工中心就以“曠工”為由將老朱辭退。后老朱以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仲裁委駁回了老朱的請求。老朱不服,又起訴至張浦法庭,法庭審理中查明,該公司在加工中心的進門入口掛有員工作息管理制度規(guī)定“……所有員工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經部門直接主管審核,……沒有特殊情況,不得先假后請,遇特殊情況,可先電話請假,事后補齊書面請假手續(xù),未辦理請假手續(xù)擅自離崗的按曠工處理……員工在應工作時間內,事先未請假批準而缺勤的或上班時間中途擅自離崗,計為曠工;連續(xù)曠工超過三天,視為自動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故法院認為勞動者應履行基本勞動合同義務,遵守用人單位相應制度,履行請假手續(xù)。老朱在未履行請假手續(xù),且在庭審中亦未能提供就診記錄的情況下,加工中心認定其曠工,并按規(guī)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故駁回了老朱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審查較為審慎。對于公司來說,應有明確的規(guī)章制度,包括可制定具體的請假手續(xù)、合同解除條件等,以約束員工行為,尤其在員工長期休病假時,可以進行合理的調崗,但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員工來說,在身體不適時按規(guī)定請假,保障自身休假的權利,同時應誠實守信,勿將病假作為借口規(guī)避責任,正確履行自己的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