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車門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應否賠償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馬文雪 發布時間:2018-08-31 瀏覽次數:479
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經蘇州中院二審予以維持,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合計賠付原告各項損失159415.07元。
2016年6月14日,李某駕駛小型轎車靠邊停車過程中,乘員季某開啟左后車門時,與原告錢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致使錢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季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錢某不承擔責任。經鑒定,錢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構成十級傷殘。后錢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季某及相應保險公司賠償其因本案傷害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抗辯稱,造成本案事故的最終原因是季某開車門導致,與李某靠邊停車是兩個不同的行為,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商業險賠付的對象是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致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財產損害,故本案商業險只賠付駕駛人李某應承擔的次要責任所對應的賠償。雙方對此爭執不下,引起本案糾紛。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是針對該車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該車成員季某打開車門時發生交通事故致錢某受傷,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抗辯對季某的責任不予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點評:車輛投保商業保險,目的在于發生交通事故時,能夠為駕駛人員分擔風險,同時保障受害人得到足額的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主動承擔保險公司的責任,對符合賠付條件的事故及時向受害人賠付。另外,作為車輛駕駛人及車內乘員,在使用車輛過程中也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作為文明行車、安全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