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審結了一起加工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昆山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模具廠多年來素有加工交易往來,雙方一直合作尚好,2015年前的相關款項都已結清,但2015年之后結欠近20余萬元至今未付。迄今為止,原告發現被告上海某模具廠對外欠款很多,已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單。原告經催討加工款未果,故起訴被告上海某模具廠及投資人鐘某,要求上海某模具廠支付加工款,并主張投資人鐘某承擔補充連帶責任。


  那么,原告要求投資人鐘某對其投資設立的上海某模具廠債務承擔補充連帶責任,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對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依據約定向被告上海某模具廠提供了相應的加工服務,上海某模具廠則應當依法及時支付相應的價款。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上海某模具廠作為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應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另,依據我國民法總則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因此,被告上海某模具廠結欠原告的相關款項應由其承擔清償責任,對清償不足的部分,作為上海某模具廠投資人的鐘某應依法承擔補充連帶清償責任。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請主張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總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了。民法總則中區分了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的類別,規定了像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是典型的營利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屬于非法人組織;并且更加明確了不同性質主體的責任歸屬。個人獨資企業與公司在法律上的意義是顯著不同的,區別就在于一個屬于非法人組織,一個屬于法人。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等;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要承擔無限責任。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法人的設立者如股東等,無須承擔無限責任。二者在法律責任承擔等方面顯然是不一樣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本案中上海某模具廠系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對外所欠債務應由其上海某模具廠的自身組織財產先行承擔清償責任,不足部分應當由投資人鐘某補充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