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待客啤酒爆炸傷人眼 啤酒生產商擔全責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02-24 瀏覽次數:815
一村婦宋某在家中為款待給其干活的工人,在拿啤酒給工人飲用時,啤酒瓶突然發生爆炸,致宋某眼睛受傷。經鑒定,宋某眼部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宋某要求啤酒生產商賠償,而對方卻辯解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受傷是他們廠生產的缺陷啤酒造成,所以不愿賠償。經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宋某遂一紙訴狀將某啤酒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啤酒自爆致其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產品責任糾紛,認為根據當時的報警記錄、急診病例、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意見等內容足以證明宋某受傷系啤酒爆炸造成,于是判決某啤酒公司賠償宋某損失十九萬余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8月7日晚上18時許,宋某邀請在其家中干活的工人吃飯。宋某從放在墻邊地上的啤酒箱中拿啤酒給工人飲用時,啤酒瓶發生爆炸并炸傷宋某眼部。宋某當即被先后送往市醫院進行治療,共住院21天,出院診斷為左眼眼球破裂、左眼球內積血、左眼睫狀體脫離、左眼視網膜缺損、左眼脈絡膜缺損等。后原告就其傷殘程度、誤工、營養、護理期向法院申請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進行了司法鑒定。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被鑒定人宋某左眼中度視力損害構成十級殘疾;2、被鑒定人宋某的誤工期限以150日為宜;護理期限以60日為宜;營養期限以60日為宜。本院根據某啤酒公司申請,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涉案啤酒瓶的爆裂原因進行鑒定,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于2020年8月7日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送檢啤酒瓶的爆裂是由自爆形成。另外,原告在事發前在服裝公司上班,月工資為4500元,受傷后公司已停發其工資。某啤酒公司系涉案啤酒的生產者,涉案啤酒系宋某從某超市處所購得。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本案中,首先關于原告宋某的受傷原因,結合報警記錄、急診病歷記載的病史錄以及派出所的調查內容,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受傷系因啤酒瓶爆炸造成。其次,關于啤酒瓶爆炸的原因,被告某啤酒公司雖有異議,但其對此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本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鑒定意見也可以證明啤酒瓶爆炸系因其存在缺陷自爆形成。作為涉案啤酒生產者某啤酒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宋某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原告在本案中要求啤酒生產者即某啤酒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經本院審核認定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92989.73元。該損失應由某啤酒公司承擔。法院遂依據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