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教育機構受傷,誰之過?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7-11-20 瀏覽次數:422
虎丘法院梳理相關案例提醒兒童安全不容忽視
伴隨攜程親子園事件不斷發酵,兒童安全話題再度成為熱點。眼下,各種早教機構、培訓班多如牛毛,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有所上升。記者近日從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獲悉,近年來關于未成年人在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意外受傷引發的糾紛屢有發生,其中責任承擔成為爭議的焦點。
兒童意外受傷 早教機構賠償
童童(均系化名)剛剛4歲,每逢周六,父母就會把她送到一家早教中心的托班去學習、玩耍。萬余元的學費對家庭而言不是一筆小數目,“因為工作關系沒法陪孩子,就決定咬咬牙買一份安心,誰想到會出意外?!苯衲昴瓿酰谠缃讨行耐嫠r,自己一時沒走穩而摔倒,額頭碰到了桌子,隨后被送往醫院縫了5針。童童的父母又心疼又生氣,認為早教中心未盡到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遂將其告上法院,要求賠償看護費及誤工費、醫藥費、心理治療費、后期整容費等共計4萬余元。后經虎丘法院調解,該機構退還原告托班學費一萬余元,另行支付3萬余元賠償費。
無獨有偶,男孩浩浩平時在一家幼兒園就讀。沒想到因為一起事故導致其手臂受傷,造成左肱骨外髁骨骨折。幼兒園方面解釋稱,這純屬意外事件,是由于小朋友在課間上廁所,后面的小朋友將前面的小朋友推倒發生的事故。浩浩的父母則認為,孩子尚不滿5歲,幼兒園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但其未盡義務致使孩子遭受人身損害,于是訴至法院。后經虎丘法院調解,幼兒園賠償原告9萬元。
用玩具箭射傷同學 家長學校均擔責
小新和小佳是A小學二年級的同班同學。該小學很重視日常安全,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在教學工作中也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但意外還是發生了:2015年年初,一天第一節課的下課時分,小新拿出一把在校外購買的20余厘米長的塑料玩具小弓箭玩耍,在玩耍過程中,其射出的玩具小箭射中了小佳的右眼。隨后小佳被輾轉送往三家醫院進行手術治療,但經鑒定,外傷致小佳右眼球穿透傷,經手術治療后仍遺留右眼低視力1級最終評為九級殘疾。小佳的父母將小新和A小學一起告上了法院。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小新在課間休息時用玩具弓箭不慎射中原告右眼,造成原告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A小學雖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規章制度,平時對學生也進行了一定的安全知識教育,但對于尚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低年級學生,其對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內容有一個自然認知的過程,并非一經教育便能全盤理解、接受并用于平時生活處事,故被告A小學在教育、管理方面還存在不夠完善之處,導致被告小新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玩具弓箭帶入學校,應承擔20%的責任。
法官提醒:近年來校園或其他教育機構損害賠償案件逐年上升,而到校前、放學后及午休時間、課間、就餐時間以及自由活動時間成為未成年兒童傷害事故的高發時間段,校方在上述時間段應增強注意義務的同時,孩子們自身也需增強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避免自己受到傷害或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