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與唐某是夫妻,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孫某結識了李女,李女明知孫某有配偶仍與其進行交往,雙方發展為婚外情關系并進而同居生活。兩人婚外交往過程中,孫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轉賬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共計向李女贈與錢款160萬元。唐某發現后,一紙訴狀將兩人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孫某與李女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李女向唐某返還160萬元。李女的訴訟地位是被告確信無疑,但孫某的訴訟地位如何列呢?

關于孫某的訴訟地位,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孫某應列為共同被告,理由是贈與合同發生在孫某和李女之間,唐某主張確認孫某贈與李某財產的贈與合同無效,孫某、李某作為贈與合同關系當事人,將其兩人列為共同被告并無不當。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孫某對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應列為第三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是給付之訴,不是確認之訴,唐某要求確認孫某與李女之間贈與行為無效的目的也是為了要求李女返還受贈財產。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無權就他人之間的合同效力請求法院進行認定,但也有例外,如債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銷權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這僅限于債權領域。本案中,唐某要求李女返還受贈財產的并非因為債權,而是因為所有權。換句話說,唐某可以不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而直接要求李女返還受贈財產。

其次,唐某要求李女返還受贈財產的請求權基礎在于《民法典》第235條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即“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協商一致。本案中,孫某在未經其配偶唐某的同意下,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私自贈與李某數額較大的財產,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侵犯了唐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李女顯然不構成善意取得,一方面其接受贈與沒有付出合理對價,另一方面李女明知孫某有配偶仍與其進行交往,主觀故意明顯。也就是說李女無法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獲得受贈財產的所有權,其對受贈財產的占有因缺乏權源屬于現時的無權占有,李女是無權占有人。而唐某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李女返還受贈財產。

再次,本案不是共同訴訟案件,既不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也不是普通的共同訴訟。孫某可以通過申請或者法院通知方式參加訴訟,是為了能夠更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實。孫某可以站在唐某一方共同共同對抗李女,也可以站在李女一方共同對抗唐某。孫某對于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只是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綜上,本案中,孫某的訴訟地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是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