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歲的錢某左手食指上長了一個小小的肉疣,媽媽王某覺得影響了錢某的形象,就計劃帶她醫院去看看。王某的一個朋友聽說后,推薦王某去一家“小有名氣”的可以去除肉疣的足浴店。王某半信半疑帶著錢某到這家店,在店門口看到,門上顯眼處張貼著“專修腳、雞眼、肉疣、瘊子”等內容。店里的老板娘李某得知王某來意后,就向王某介紹了自己之前治療肉疣的“成功案例”,并稱自己是向名師學習的技能,而且是采用藥敷的方式,可以無痛去根。聽老板娘這么說,考慮到離家也比較近,方便治療,王某就讓錢某在店里治療。

  沒想到第二次敷藥包扎后的幾天,錢某一直喊包扎的手指疼,王某打開包扎處后發現,錢某的手指有發黑發紫的跡象,急忙帶著錢某到李某處詢問,李某看后建議王某帶孩子到醫院檢查。經醫院診斷,錢某的左手食指關節面已部分壞死,需要手術治療。手術后,王某就錢某受傷的賠償事宜與李某協商未果,起訴至惠山法院,要求李某經營的足浴店賠償錢某治療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3萬余元。

  審理中,李某認可其經營的足浴店沒有相關治療肉疣等資質,但實踐中已治愈多起。錢某受傷的原因在于,第二次包扎后,自己囑咐王某夫婦不要讓錢某患處進水,結果王某在其包扎處又纏繞了一圈透明塑料膠帶,手指被包扎的嚴嚴實實,導致手指處血脈不通組織壞死。王某則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其完全是按照李某的指示“不要讓患處進水”,所以才在紗布外又加了膠帶紙。

  審理中,錢某申請對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經鑒定,錢某的左手食指后遺癥未構成傷殘等級,護理期、營養期分別為60日。

  經法院主持調解,足浴店同意賠償錢某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合計2.5萬元,并即時付清了該款。

法官后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李某的足浴店的經營范圍并不包括治療肉疣,卻超出經營范圍無相應資質進行經營,具有一定過錯,且與錢某手指所遭受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足浴店應對錢某因受傷治療而發生的醫療費等費用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錢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在明知足浴店沒有相應資質仍接受治療,其自身對錢某的受傷具有一定過錯,故可以減輕足浴店的賠償責任。對于錢某所遭受的損害,足浴店與其自身都存在一定過錯,因此,足浴店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視其過錯程度等情況按一定比例來認定。

  對此,法官提醒,身體有不適時,一定要到正規醫院進行治療,即使是一個小小的肉疣,也不要貪圖方便或者聽信商家宣傳到無資質的門店接受治療。否則,有可能因為治療不當、延誤治療時間等原因加重病情。同時,足浴店等從事服務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提供服務時,一定要持有相關資質,獲得審批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否則不僅違反了相關行政法的規定,而且在產生糾紛后也難辭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