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歲的男子小文玩過山車后感到腰背部明顯疼痛,送醫治療被診斷為T5椎體壓縮性骨折,兩次手術花費不菲,于是起訴游樂場經營公司索賠。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公司賠償原告小文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事發當天中午,我和兩個朋友一起去游玩,之前還玩了兩個不怎么刺激的項目,然后就要坐過山車,在現場確實看到了警示牌,但是我身體一直很健康,沒有這些毛病。”庭審中,原告小文陳述,玩完一下來就覺得胸痛,呼吸困難。小文認為,安全護具與身體之間有空隙,在玩的過程中,身體與護具及座椅產生劇烈碰撞,才導致自身受傷。

“我們的游樂設備完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并有專業人員定期檢測。”被告公司辯稱,原告可能之前存在內傷,才會導致此次事故的發生,其自己應承擔責任。而且項目入口處張貼了游客須知,載明有恐高癥、高血壓、心臟病者謝絕乘坐,有脊椎病、頸椎病、高度近視、頭暈及其他身體不適者不要乘坐,已盡到了安全保障告知注意義務。

訴訟過程中經司法鑒定,小文被評為十級殘疾。經查,事故給其造成的各項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02755.19元。

法院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告小文作為消費者在被告經營的游樂場乘坐過山車后即產生身體不適癥狀并到醫院進行治療,司法鑒定意見也明確載明原告T5椎體壓縮性骨折與事故當天外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足可認定原告的受傷即是由乘坐過山車所導致。

承辦人表示,被告作為娛樂服務的經營者和場所的管理者,負有保證其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義務。被告雖然提交了該項游樂設施進行檢驗的初步證據,但其未能舉證證明該傷害系由原告個人過錯或個體特異性原因所導致,被告的舉證也不足以證明其所運營的過山車項目不存在任何的安全隱患,所以應當認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賠償原告因乘坐過山車受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法官連線】

作為游樂設施的所有人,在經營過程中,應時刻注意安全防范,盡最大可能提供防護設施及警示,對設備進行定期安檢,加強對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出現安全事故后,要勇于承擔責任,贏得消費者的信服。對消費者而言,現在游樂場多有一些新穎、刺激的游樂項目,應從自身狀況出發,認識到風險性,特別是未成年人,一定要在監護人的監護下進行,做好防范措施避免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