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遏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擴散和蔓延,最大限度減少人員聚集流動,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及時、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本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暫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互聯網庭審系統適用于民商事、行政、執行、信訪案件的網上談話、聽證、調解和開庭等。

第二條  互聯網庭審系統以視頻方式進行,當事人通過智能手機端連接互聯網登錄該系統,分別在不同地點進行談話、聽證、調解或開庭等網上訴訟活動。通過互聯網庭審系統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庭審系統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申請網上訴訟,并由法官準許。法官可以視情主動向當事人推送網上訴訟方式,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可以適用網上訴訟方式。

第四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網上訴訟的,應當通過證件照比對、生物特征識別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并取得登錄互聯網庭審系統的專用賬號。

第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的,不得旁聽網上庭審,不得與當事人于同一場所參加網上庭審。

第六條  當事人允許他人在自己選擇的場所旁聽網上庭審的,應當向法庭提供旁聽人員的身份信息,并經法庭許可。

第七條  網上庭審開始前,應當完成下列準備事項:

(一)確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手機號碼,確認網絡條件、設備(終端)、場所符合網上庭審需要,必要時可請求技術支持;

(二)書記員確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已在線閱讀訴訟權利義務、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網上庭審紀律和注意事項及相關操作指南;

(三)書記員檢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

第八條  網上證據交換可以通過拍照、視頻共享或提交電子數據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網上庭審可以根據庭前準備情況和案件審理需要簡化相應程序。

第十條  網上訴訟采用智能語音識別的,將語音識別成文字筆錄。談話、聽證、調解或庭審筆錄由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方式確認,網上訴訟全程錄音錄像,當事人可以申請查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網上庭審過程中,因技術、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退出庭審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宣布休庭,可給予其合理時間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繼續進行網上庭審。

網上庭審開始后,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經準許中途退庭的,法庭可以依法按撤訴處理或按缺席處理。

第十二條  參加網上庭審人員應當遵守以下法庭紀律:

(一)訴訟參與人應當選擇安靜、相對封閉、光線和背景適宜、網絡信號良好的場所進行網上庭審;

(二)訴訟參與人應當確保頭部完全顯示在視頻畫面的合理區域,并保持儀表整潔、著裝規范;

(三)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法庭許可,發言、提問需按秩序進行,不得隨意發言;

(四)訴訟參與人不得使用過激語言,不得相互指責、謾罵,不得陳述與案件審理無關的內容;

(五)訴訟參與人不得隨意切斷、離開視頻畫面,不得與案外人交流或接聽電話;

(六)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不得有鼓掌、喧嘩、吸煙、進食、隨意走動等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

(七)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宣告判決、裁定、決定時,

第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及其他人員違反法庭紀律,破壞訴訟秩序、妨礙訴訟活動順利進行,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證據。

第十四條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通過軟件強制其退出連線。網上庭審中,原告(上訴人)被強制退出連線,按撤回起訴(上訴)處理;被告(被上訴人)

第十五條  全市基層法院可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