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匯票抵債遭拒付 回頭追索貨款獲支持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劉晶晶 吳瑾 發布時間:2020-09-30 瀏覽次數:858
海安天馬公司(化名)向黃宇(化名)出售鉬絲,黃宇給付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作為預付貨款,然而票據到期卻未能兌付,天馬公司基于原因債權訴至法院要求黃宇給付貨款。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落下帷幕,天馬公司的訴訟請求獲法院支持。
自2013年11月起,黃宇與天馬公司開始有業務往來。黃宇從天馬公司處購進鉬絲,貨款給付方式一般為銀行轉賬、給付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
2018年7月,黃宇給付天馬公司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作為預付貨款,出票總金額為144962.14元。收到商業承兌匯票后,天馬公司按約陸續向黃宇發貨。
然而,2018年11月,此張匯票到期后,天馬公司通過本地銀行向出票行辦理托收時,等到的卻是銀行出具的拒絕付款理由書。拒絕付款理由書中載明:“截止退票日付款人未同意付款,且收款人開戶行要求我行退票。”
天馬公司當即與黃宇取得聯系,要求黃宇盡快付清貨款。2018年11月8日,黃宇通過微信發消息給天馬公司法定代表人說明:“本人寄付一張承兌金額144962元,現到期未能兌付,商定等至2018年12月31日再協商處理票款,以及貨款和相關手續等問題”。天馬公司回復:“本著雙方長期合作的遠景,加之你給我司商業承兌匯票的承諾(任何一份商業承兌有問題或者托收未付一切責任均由你負全責)……如在此期間內此款還是不能兌付,我將退回該商業承兌匯票于你。除以上商業承兌匯票款項,還有1637元你轉一下。”黃宇未有異議并于當天以微信轉帳的方式給付了剩余貨款1637元。
2018年12月7日,天馬公司向黃宇發出通知書,告知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未同意付款,要求黃宇繼續向天馬公司履行貨款給付義務,同時亦告知黃宇通知他的上手或者出票方,行使追索權。此后,雙方多次溝通未果,引起訴訟。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黃宇給付的144962.14元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承兌成功,天馬公司未能獲得合同對價,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并未消滅,且雙方未約定交付票據后原因債權(合同價款請求權)即消滅,故天馬公司自然仍享有原因債權,在其既享有原因債權又享有追索權的情形下,其可從有利于自身利益實現的角度選擇權利主張。且黃宇對天馬公司的回復內容未有異議,亦可進一步證明黃宇在商業承兌匯票不能兌付的情況應當另行給付天馬公司相應貨款。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判決黃某給付天馬公司貨款144962.14元。
一審判決后,黃宇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司法實踐中,關于票據追索權與合同債權請求權發生競合時當事人應當如何主張權利觀點不一。我國票據法雖賦予持票人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后可行使追索的權利,但并未規定債權人在票據請求權無法實現時只能依據票據法繼續行使追索權或票據法上規定的其他權利,而不能依據基礎法律關系主張債權。本案裁判觀點認為,當事人可在兩者之間擇一行使,主張一個請求權并得到滿足后,另一請求權歸于消滅。也即,當買方以票據作為買賣合同貨款給付方式時,賣方接受票據后提示付款被拒付,并不意味著買方的合同義務就此免除。此時,若賣方選擇行使合同債權請求權,則買方仍需按約向賣方履行貨款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