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價可購“低價房”? 貪小便宜吃大虧
作者: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王蕊 發布時間:2018-05-09 瀏覽次數:376
隨著房價的新一輪上漲,很多市民都對高房價望而卻步,有不少人想鉆空子、找關系買到低價房,例如工程抵債房、拆遷安置房等,相比于動輒上萬元的房價還是很有吸引力的。社會上就不法分子利用部分人“貪小便宜”的心理,謊稱可用內部價購買到“低價房”,騙走他人大量錢財。金壇法院近期就審結了一起該類案件。
本案中劉某(女),聽做房產中介的朋友介紹,隨著新城的開發,房產中介市場也十分火爆,如果掌握一些好的房源或信息,更是財源滾滾?!罢f者無意,聽者有心”,劉某想到一條“生財之道”,于是便在社會上虛構其可以拿到某建設公司抵押工程款的房子進行出售。信息放出去后,還真有不少人向她打聽,有的還是自己的熟人,“魚兒”上鉤后,為了讓受害人更加相信,劉某就帶著“魚兒”去開發商未交付樓盤現場看房。等受害人充分相信劉某有能力拿到“內部”房源時,采用私刻印章出具“房屋登記備案證明”等手段,與多名被害人簽訂“買賣合同”并收取房屋定金、房款。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間,劉某先后騙取被害人洪某、王某等7人共計人民幣近170萬元,拿到錢后,劉某轉手用于放高利貸。
按照合同約定,該交房了,劉某卻以各種理由拖延,甚至說會提供更好的房源讓受害人再等等。終于有人察覺出了問題,便向公安機關報警。劉某覺得東窗事發跑也于濟無事便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后,通過各種方式共退還被害人40萬元。因為貪欲,放出的高利貸也因對方“跑路”而化為虛無,也無力退賠更多款項。
金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劉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某的親屬代為退賠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劉某的親屬代為預繳部分罰金,可視為被告人劉某有悔罪表現,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庭審中,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亦可酌情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法官提醒:對于老百姓來說,購買房屋是大事,千萬不要去打擦邊球,一定要事先了解國家的相關政策,并且通過正規渠道購買,謹慎簽訂合同。在生活中,切莫貪小便宜誤大事,涉及到金額較大的交易時,要多方求證,查詢相關信息,不可偏聽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