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公共交通的發達,越來越多居民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低碳出行。近日,蘇州的陳某在舞蹈排練后,搭乘47路公交車回家,距離目的站還有一站多時,陳某在公交車等紅綠燈間隙起身,卻沒想到公交車遇綠燈起步,陳某未站穩摔倒導致脾臟破裂。為此,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其損失。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進行依法判決,認定公交公司承擔70%的責任,陳某承擔30%的責任。陳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燈間隙調換座位

庭審中,公交公司代理人稱:“當時公交車正在等紅綠燈,隨時都有可能起步,陳某并未到站自行起身,其對于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失。在交警調查時,陳某曾承認系其自行調換座位導致事故發生。”

陳某則稱:“我不是調換座位,起身是因為車輛在停下來了,當時我也還有一站多就到站下車了,所以我站起來準備往前走,但是公交車忽然就起步了,也沒有提示車輛起步,請扶好站穩,我才摔倒了。”

法院調取監控錄像發現,事發時,案涉公交車之后部空間僅有陳某一名乘客,其先在最后一排右側座位就坐,該排座位與公交車后部之其他排座位相比高出一個臺階,案涉公交車因遭遇交叉路口處之紅燈而停車,當交通信號燈由紅轉綠時,案涉公交車即跟隨前面車輛而啟動,陳某恰在此時起身,其右手扶著前一排座位之椅背,兩腳踏下臺階時未能立足站穩致其摔倒。

公交公司與乘客共擔責

法院認為,公路客運合同履行過程中,承運人對于托運人應盡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托運人亦需承擔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本案中,陳某起身前,案涉車輛處于公路中央等候紅燈臨時停車狀態,其對于車輛隨時可能起步應具有預見能力。陳某確認其起身處距離下車站點尚有一站多遠,故此時其并非處于必要起身預備的緊迫狀態。因此,陳某對于損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失,其主張應由公交公司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應由公交公司與陳某共擔責。

【法官連線】

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時,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具體到本案中,當事人可以憑借生活常識識別、判斷車輛隨時可能啟動風險。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于此時起身可能造成的損害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因此本案中乘客存在,應當與公交公司共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