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首起“拒執罪”案件一審宣判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葛寶華 發布時間:2018-08-01 瀏覽次數:437
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手段之一。7月31日下午,昆山法院一號法庭開庭審理判決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判處一轉移財產惡意規避執行的“老賴”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據了解,該起案件是昆山市今年以來審理的第一起拒執罪案件。
記者從庭審中了解到,2014年9月,沈某與祝某、唐某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后祝某、唐某依約向沈某支付了定金和購房款30萬元,沈某卻為按照合同約定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且沈某未依約滌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權,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構成根本違約。2015年5月13日,經協商一致,雙方解除合同,然而沈某并未返還祝某、唐某購房款。同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了該起民事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人沈某位于千燈鎮某機械制造廠(系個體工商戶)價值32萬元的物品。同年8月,昆山法院一審判決沈某返還祝某、唐某二人購房款、中介費等費用約30萬元。
判決生效后,沈某并未依法履行判決義務。無奈之下,祝某、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沈某同意法院將上述被查封的加工中心1臺委托法院拍賣,后又擅自將本院查封的該加工中心1臺出售給他人,所得款項13.2萬元用于清償個人其他債務,未履行本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損害了祝某、唐某二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審理查明,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法院將查封的被告人沈某名下的昆山市千燈鎮某住房一套進行拍賣,祝某得款3萬余元。案發后,沈某部分履行執行義務共計8.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對于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判決宣告前,履行部分執行義務,酌情予以從寬處罰。據此,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判決沈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據了解,近年來昆山法院始終將打擊拒執罪作為一項日常性工作來抓,常態化開展打擊拒執罪,對涉嫌構成拒執罪的被執行人,符合公訴條件的,搜集補充相應證據材料后,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今年以來,先后移動相關案件10余起,目前這些案件均在立案偵查過程中。
法官說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的犯罪行為。其中,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觸犯該該罪行,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近年來,隨著依法治國的不斷推進,打擊失信行為已經蔚然成風,在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進程中,依法打擊“拒執罪”成為了法院化解執行難問題的重要手段。人無信而不立,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工作生活中一定要秉承誠信第一的信條,且不可抱有僥幸心理而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