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損友”共同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而獲刑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許艾 發布時間:2018-05-07 瀏覽次數:387
為慶祝平安夜,阿華和阿文一起飲酒后出門,阿文在明知阿華喝了不少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交由其駕駛上路。在路口遇到交警時,坐在副駕駛的阿文教唆駕車的阿華強行闖卡逃離,并撞倒一名交警輔警,還將另一名輔警拖行約百米。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兩名“損友”因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分別獲刑六個月十五天以及七個月。
一起喝酒后將車交給朋友開
阿華與阿文是老鄉,年紀相仿,來蘇州后又在同一家公司打工,并住同一間宿舍,關系一向要好。2017年12月24日,兩好友在宿舍一邊吃晚飯一邊喝啤酒。“當時我們每個人喝了六罐330ML裝的哈爾濱啤酒。”據阿文在庭審時供述,“到了20時許,接到另一個同事電話,約我們繼續夜宵慶祝,阿華提議開我的車去,我當時感覺我倆喝的都不多,就把車子交給他開了。”
庭審時,阿華供述其拿過阿文的車鑰匙,二人一道下樓。“我坐駕駛位,阿文在副駕駛位,我們由金楓路向北,行經鹿山路高架橋,隨后到了馬浜商業街,在里面轉了一圈發現沒車位,于是我又往塔園路開,結果路口遇到交警查酒駕。”
阿華說,當時正好紅燈,交警走過來敬禮,表明身份,并示意他搖下車窗,然后讓其說句話,阿華就說了一個字:“好”。
坐副駕駛教唆司機暴力闖卡
“估計交警聞到我有酒氣,就讓我下車,我本來已經解開安全帶準備下車的,恰好看見變綠燈了,就有了想跑的念頭。”阿華說,當時他跟邊上坐著的阿文說了一句“我完了”,阿文回應說“闖”。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起初阿文并不承認自己教唆阿華闖卡。但其之后的筆錄,以及在庭審期間的供述,均與阿華同出一轍。
“警察讓他停車熄火,我看到阿華拉了一下安全帶,但沒熄火,這時路口變綠燈,他小聲嘀咕著什么,我就對他講‘闖吧’。他直接加油門沖出去,而且轉到逆行道上行駛了,還把一個交警掛在車上拖出去好遠的距離。”庭審中,阿文自愿認罪。
法院查明,涉案車輛由東向西逆行逃竄時,將交警輔警陸某撞倒,另一名輔警吳某因身體正好在右側車門處,無法擺脫,被掛在車上向前拖行約百米后,涉案車輛才減速將吳某甩下車,并繼續逃竄,很快被附近警車截停。
經鑒定,被告人阿華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3mg/100ml。案發后,兩名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危險駕駛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阿華如實供述了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后二人在庭審中均自愿認罪。
共同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阿華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被告人阿文在明知被告人阿華飲酒的情況下,仍然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由被告人阿華駕駛,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與此同時,被告人阿華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告人阿文在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教唆被告人阿華不配合檢查,強行駕車闖卡,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兩名被告人在判決宣告前均犯數罪,應予數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華、阿文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阿華犯上述兩罪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阿文犯危險駕駛罪后如實供述該罪行,在庭審中對妨害公務罪一節表示自愿認罪,量刑時酌情考慮。
遂綜合各因素,法院判決被告人阿華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十五天;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一千元。被告人阿文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行拘役七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連線法官】
此案的承辦法官提醒:行為人明知他人飲酒仍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給他人駕駛,若駕駛人構成醉駕,則該行為人系醉駕共犯。
本案中,阿華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阿文在明知其飲酒的情況下,仍然將自己的機動車交由阿華駕駛,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處拘役,并處罰金;而被告人阿華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告人阿文在民警依法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教唆阿華不配合檢查,強行駕車闖卡,其行為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