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未作提示說明,保險公司應擔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孟良燕 管颯爽 發布時間:2021-07-12 瀏覽次數:877
張某因修繕房屋,購買了裝修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19年12月17日,陳某在幫張某修繕房屋時不慎摔倒后死亡,后雙方達成協議,張某賠付陳某親屬264500元。張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人民幣150000元,保險公司以該事故系合同規定的責任免除條款拒絕賠付,故張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從屋頂摔下時正從事案涉保險合同承保的房屋修繕工程,其意外傷亡事故理應屬于案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案涉保險條款雖將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工人的人身傷亡事故排除在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之外,因該條款系免責條款,故保險人需舉證已對投保人履行免責條款的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而保險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直接相關的證據,故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向張某支付保險理賠款150000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案涉保險系利用網絡進行線上投保,故判斷保險人有無履行免責條款的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需保險人提供相應保險的電子投保單、涉及投保過程的視頻錄像或者回訪錄音等方面的證據,但本案中被告保險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直接相關的證據,故本院難以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已就案涉保險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了明確提示和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并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