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諾聘用員工后又反悔 員工起訴求賠償獲支持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張伊楊 發布時間:2018-12-06 瀏覽次數:661
2018年1月,員工劉某參與了太倉某公司組織的面試,后面試通過,劉某簽署了公司出具的《聘用確認信》,《聘用確認信》明確生效條件之一為通過公司安排的入職體檢,同時,還約定了試用期為6個月,基本工資與住房津貼為稅前每月6900元等其他事項。
經體檢,劉某顯示電測聽未果,經復檢,仍未通過。劉某將體檢未通過的情況如實告知了公司處人事,后人事通過微信回復體檢沒有問題,可于2018年1月25日報道。但在2018年1月23日,公司卻又以劉某體檢未過為由,告知其未被錄用。
后劉某訴至太倉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賠償交通費1000元、因立案、開庭請假造成的誤工費損失800元、因未聘用造成的工資損失78000元,上述合計798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導致另一方當事人新來利益受損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向公司投遞簡歷,經面試合格后簽訂《聘用確認信》,《聘用確認信》明確載明經面試,同意錄用劉某,此時劉某有理由相信其經過體檢后會被正式錄用。后劉某進行體檢,后因電測聽未過關而未被立即錄用。公司告知其應進行復檢,在復檢后顯示電測聽仍未過關的情況下,劉某主動告知公司處人事體檢結果,人事通過微信仍回復部門對于復檢結果沒有意見,在劉某詢問報道時間后,人事可于2018年1月25日報道。因此,即便《招聘確認信》中明確將體檢通過作為生效要件之一,但此時的劉某仍有理由相信其將被正式錄用。之后,公司又以體檢電測聽項目未過關為由告知劉某未被錄用,公司的該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原告的信賴利益,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損失部分:1.關于工資損失金額78000元。法院參照《聘用確認信》中確定的6900元/月的工資標準,綜合考慮被告耗費的時間成本以及對后續找工作產生的時間影響等因素,酌定該項損失的金額為13800元;2.關于交通費1000元。劉某認為包括面試、體檢、開庭在內,共來回太倉五次,單程22.6公里,自行開車,故計算損失1000元。公司對于面試、體檢產生的交通費用,按照100元/次的標準,愿意支付300元,對于因開庭產生的交通費,不予賠付。法院認為,因公司對于劉某面試、體檢產生的交通費用予以認可,標準合理,予以確認,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因開庭產生的交通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3.關于因立案、開庭請假造成的誤工費損失800元,于法無據,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