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轉移財產,又一失信被執行人因拒執被判刑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倪翠晶 發布時間:2021-05-14 瀏覽次數:1226
2021年5月12日上午,如皋法院刑庭庭長姜燕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3年,被告人劉某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在山東省臨沂市發生交通事故,致一死兩傷,被臨沂市河東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8年8月,該院判決劉某向其中一名傷者成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費用合計人民幣2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劉某分文未付。
2020年4月,成某向如皋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中,法院向劉某發出了繳款通知書、財產申報令、限制高消費風險提示等法律文書,并裁定凍結、劃扣其名下存款。
經查,劉某從2016年1月起就使用其母親的銀行卡領取工資,其收到財產申報令后并未對此進行申報。
此外,劉某曾作為投保人于2012年、2017年先后購買保險兩份。為了逃避執行,當執行法官從其家中搜查并扣押相關保單后,他立即將投保人變更為其妻子,致使生效民事判決無法執行。
劉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皋法院依法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
被告人劉某主動向公安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與成某達成分期履行協議,并履行部分執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據悉,這是如皋法院2021年以來判決的第四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