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的指導意見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03-12 瀏覽次數:15284
為規范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切實加強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進一步提高全省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工作質量與效率,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加強對司法拍賣輔助工作管理的通知》等文件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1. 網絡司法拍賣過程中的相關輔助性事務(以下簡稱網拍輔助事務),可由執行法院財產處置組辦理,也可委托社會機構或者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方式完成。
2. 提供網拍輔助事項服務的主體,應當是依法登記的事業單位、依法在中國大陸注冊的企業法人(含其合法分支機構)以及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社會機構(以下簡稱網拍輔助機構)。
3. 網絡司法拍賣中的下列輔助性事務可委托網拍輔助機構承擔:
(1)拍賣標的視頻或者VR制作、照片拍攝、文字說明等事項;
(2)拍賣標的資料,包括拍賣公告、拍賣注意事項、拍賣財產照片、視頻及文字說明等上傳到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事項;
(3)相關拍賣咨詢,即根據評估報告書、執行法院提供的拍賣標的信息向意向競買人介紹詳情、網拍流程以及相關競買政策等事項;
(4)引領現場看樣以及登記看樣信息(時間、地點、人數等)并提交給執行法院事項;
(5)拍賣標的整理、清潔與保管事項;
(6)執行法院委托辦理的其他輔助性事項。
網拍輔助機構承擔上述第(3)項及第(4)項事務時,應當保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音、視頻資料,并交由執行法院引入江蘇法院執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統。
4. 網拍輔助機構必須嚴格接受執行法院的監督與管理。拍賣財產資料上傳至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前,必須經執行法院審查確認。
5. 網拍輔助機構應一律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方式產生。各執行法院每一至兩年應組織一次網拍輔助機構招投標,并與經招投標確定的網拍輔助機構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每個執行法院原則上應擇優確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網拍輔助機構承擔本院網拍輔助事務。必要時,可由中級法院擇優確定適當數量的網拍輔助機構,統一承擔轄區內法院網拍輔助事務。
6. 執行法院或相關中級法院選定社會機構承擔網拍輔助事務的,屬于概括性委托。在合同期限內,不需要逐案辦理委托手續。
7社會機構投標競爭承擔網拍輔助事務的,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法登記的開辦資金在100萬元以上的事業單位,跨市或者跨省從事網拍輔助事務的,開辦資金應分別達到400萬元和600萬元。
其他企業法人從事網拍輔助事務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600萬元,且已出資到位的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跨市從事網拍輔助事務的,注冊資本應在800萬元以上;跨省從事網拍輔助事務的,注冊資本應在1200萬元以上,且已出資到位的注冊資本均不低于30%;
(2)具有與其開展網拍輔助事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
(3)具有10名以上相對固定,能夠承擔法律、攝影、攝像、以及音像制作等事項的專業人員;
(4)具有拍賣財產VR拍攝及制作能力;
(5)具有隨時提供引領現場看樣及相關咨詢服務能力;
(6)具有完善內部治理及管理工作制度;
(7)具有執行法院提出的、與承擔網拍輔助事務相適應的其他條件。
8. 社會機構投標競爭承擔網拍輔助事務的,應當向執行法院作出以下承諾:
(1)嚴格按照執行法院指令開展工作;
(2)嚴格服從執行法院拍賣進度安排及監督管理;
(3)不得將網拍輔助事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給他人;
(4)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拍賣財產;
(5)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相關競買活動;
(6)不得拒絕執行法院要求其委派具備網拍輔助事務能力的工作人員駐點的要求;
(7)不得以執行法院或者執行人員名義對外從事活動;
(8)不得利用便利從事與網拍輔助事務無關的任何行為;
(9)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執行工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9.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出資人、開辦人或股東的社會機構,不得承擔或者參與本院及轄區內法院的網拍輔助事務。
已經選定的網拍輔助機構,具有上述情形的,應立即終止其承擔網拍輔助事務。
10. 網拍輔助機構接受委托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應當立即終止其承擔網拍輔助事務:
(1)違反服務合同約定及其承諾的;
(2)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工作秘密的;
(3)擅自上傳拍賣標的相關圖片、視頻或者文字材料的;
(4)故意向意向競買人提供不實宣傳,或者故意隱瞞、夸大拍賣標的瑕疵等,引誘或者阻礙他人看樣或者競買的;
(5)與他人串通或者利益交換,從事與其承擔的網拍輔助事務相關的競買行為的;
(6)兩次以上不能按期完成相關網拍輔助事務的;
(7)網拍輔助機構的股東或隱名股東、實際控制人、出資人、開辦人、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競買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與其承擔網拍輔助事務相關拍賣財產的;
(8)網拍輔助機構因違法或違規經營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以及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9)存在其他不適合承擔網拍輔助事務的情形。
網拍輔助機構因其故意或者過失行為,給執行當事人或者競買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1. 網拍輔助機構向執行法院提交的拍賣標的照片、視頻或者文字說明,應當客觀準確,能夠全面反映拍賣財產的實際情況。拍賣標的存在質量或者權利瑕疵的,應進行特別標注提醒。
服裝、珠寶首飾、煙酒等單一小件拍賣標的,每件不少于3張照片;不動產、汽車或船舶等拍賣標的,不少于10張照片;拍賣標的無法用照片展示全貌的,應錄制視頻展示其所有細節,時長不少于2分鐘。
上述照片、視頻、文字說明等資料或載體,應當與所涉案件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書材料一并立卷歸檔。未經執行法院同意,網拍輔拍機構不得使用。
12. 網拍輔助機構對其接觸到的相關執行工作內部文件、工作秘密或者拍賣標的信息,執行當事人、意向競買人或者參與競買人的個人隱私、身份信息或相關商業秘密等信息,應當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擅自留存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違反上述義務給他人損失的,網拍輔助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對執行法院或者執行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依法予以制裁。
執行法院與網拍輔助機構應在委托合同中訂立保密條款,或者單獨訂立保密合同。網拍輔助機構人員上崗前,應向執行法院提交保密承諾書。網拍輔助機構安排人員上崗前,應當開展工作紀律及保密教育,告知其相關法律后果。
13. 執行法院因網拍輔助事務產生的費用,可以根據網拍輔助機構提供的服務質量按次支付,也可以按照每個案件拍賣成交標的類型支付一定的費用(參考標準詳見附件一、二),并在書面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網拍輔助事務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法院可在拍賣(變賣)成交款中優先支付,但應在執行通知書或者通過適當方式告知執行當事人。
網拍輔助機構收取費用時,應向執行法院提供發票并附相關明細。
14. 網絡司法拍賣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網拍輔助事務服務費用:
(1)撤回拍賣或者變賣的;
(2)流拍或者變賣后無人競買,且當事人不同意以物抵債的;
(3)拍賣財產成交后,執行法院依法撤銷拍賣的;
(4)其他不宜支付費用的情形。
15. 執行法院撤回或者中止拍賣、變賣行為的,應及時通知網拍輔助機構。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網拍輔助機構應當交還拍賣標的物及相關檔案資料,但需要重新拍賣或變賣的除外。
16. 執行法院對網拍輔助機構應當實時動態監督管理,對其服務質量、態度、作風等方面進行評價,并對違規行為作出適時處理。
全省法院執行局局長是網拍輔助事務監管第一責任人,執行指揮中心應配備專職網拍輔助事務監管人員(簡稱網拍專管員),具體履行動態監管職責。
省法院統一開發網絡司法拍賣輔助機構管理APP,不定期開展網拍專管員業務培訓,適時對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網拍輔助機構從業人員狀況、內部規章制度以及承擔網拍輔助事務中形成的各種文件、資料及相關載體,應當向執行法院全面公開,接受監督。
17. 本意見下發前已經選定網拍輔助機構的人民法院,可予維持,但應根據本意見相關要求予以完善。合同到期后,應當嚴格按照本意見的各項要求,重新選擇網拍輔助機構。
18.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一:按件次支付輔拍費用參考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