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總工程師王某離職后,公司以其帶走商業秘密為由起訴,要求王某歸還所有參與項目期間所涉及的“技術信息”,并支付違約金60萬元。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離職時已歸還電腦及工作郵箱

“王某2012年入職,參與過多項技術專利開發,掌握我們的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但其2018年離職時帶走了有關信息。”原告認為,被告王某將公司產品的設計計算等技術信息對外公開兜售,并利用相關技術為其他公司提供服務,其違約行為已為原告帶來損失,于是訴至法院,“按照內部規定,需以每年10萬元培養教育費用計算,賠償60萬元。”

至于“技術信息”具體內容,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要求被告歸還所有在工作期間涉及到的項目相關資料,包括方案圖、效果圖、產品設計計算過程及程序軟件等,還有工作日志、會議記錄、與客戶聯系資料、報銷單據等。

“他們主張返還的相關技術資料很多是我不知道的。”被告辯稱,離職時已經歸還電腦和工作郵箱,該刪的都刪了,手上已沒有原告的任何資料。

庭審中,原、被告一致確認:雙方未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在王某離職之后,原告也未向其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所有入職原告的員工都簽署了《關于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規定》,該規定是原告制作的;原告舉證的關于王某參與相關項目的郵件內容均來源于王某在原告處工作時的工作郵箱,該工作郵箱在王某離職時已由原告收回。

公司有惡意刁難濫用訴權之嫌

關于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即被告是否應交還相關技術資料,法院認為,原告并未能舉證證明其所主張交還的資料現仍由被告掌控且未交予公司,從原告所列明細可以看出,有些資料比如說工作記錄、工作日記、會議記錄等是否曾經客觀存在尚存疑問,從常理來說原告甚至不能判定王某在工作時是否做了工作記錄和寫了工作日記,何談交還的問題。

“技術工作最大的特點是無形性和可傳播性。無形的技術并不存在如特定有形物一般的簡單交付以及交付后一方占有另一方失去控制的情形。”承辦法官指出,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不可避免或多或少接觸到用人單位的技術信息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和忠實義務,勞動者對此應承擔的是不泄露技術信息、保守商業秘密等義務,如苛求員工在離職時均將其曾經接觸到的上述技術信息和商業秘密等交還用人單位,顯然不合情理且客觀上難以操作。

客觀上講,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實有惡意刁難離職員工、濫用訴訟權利之嫌,特別是其中的要求王某交還相關開支的報銷憑證或說明,這些資料本身是公司財務管理的范疇,王某即使曾經對相關費用進行報銷,按照財務制度的基本要求這些資料也應由原告公司保存。

至于60萬元違約金,原告本質上是要求離職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本案中,《關于企業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保護規定》是原告單方制作的制度規定,并非原告和被告王某協商一致的結果。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如要求離職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其和員工之間必須簽訂有合法有效的競業限制協議,且必須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相應的補償以彌補勞動者因自主擇業權受到限制而造成的損失,現原告在未和被告自由協商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且未對被告進行任何補償的情況下,依據其濫用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制定的相關規定要求被告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于法無據,亦不可理。最終,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

【法官連線】

本案中,原告訴請要求歸還的是技術,且不論技術的內容、范圍,以及若涉及專利及商業秘密的權利歸屬爭議,要求返還技術本身在客觀上難以操作。無形的技術確實會通過多種載體形式出現,但作為有形的載體,用人單位應首先舉證證明其客觀存在,不能僅憑推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