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堅:淺析當前涉訴信訪的現實原因及對策
作者:陳堅 發布時間:2012-12-04 瀏覽次數:454
涉訴信訪是我國目前存在的一種社會現象,且成為法院面臨的難題。本文通過深入剖析涉訴信訪的現實原因,試提出一些解決涉訴信訪的基本對策和建議。
一、涉訴信訪的現實原因
涉訴信訪的現實原因歸結起來主要有:1、社會矛盾增多,導致涉訴信訪大量出現。近年來,我國的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雖然得到極大提高,但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越來越大,社會分配不公現象十分突出,利益主體和利益結構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利益沖突趨向激烈,從而使我國目前不僅成為社會問題多發期,而且,利益協調和化解矛盾的難度很大,一些糾紛即使法院已經做出終審裁判,很多當事人也不愿意息訴服判,而是選擇不斷地申訴上訪,由此導致涉訴信訪案件大量增加并呈上升趨勢。2、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由于城建改造工作加快,拆遷和土地征用等在各城鎮推進,導致不少訴訟案件發生。有的地方拆遷補償不到位、拆遷安置不落實、工作方法不當等,也是引發訴訟、執行案件的原因。當然也有個別拆遷戶想借拆遷之機發財,拒不執行拆遷規定也不接受拆遷補償,漫天要價,這也是拆遷案件大量發生的原因。3、“三農問題” 常常引起涉訴信訪。農村中的土地承包、土地征用、宅基地劃分、拖欠農民工工資、城鎮拆遷改造等,都是導致訴訟案件發生的原因。城市擴大后,原城市周邊失地村民成為“城市農民”,原有的生活方式被打破,相當多的中老年人、病殘者等弱勢群體只有依賴集體和政府來解決吃飯問題,本身就有怨氣。有的走上訴訟之路,還有的農民一旦通過訴訟達不到目的,便走上涉訴上訪、纏訪之路。4、媒體的輿論誤導在一定程度上誘發涉訴信訪。不少涉訴信訪人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成員,他們通常會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而極少量不當的媒體報導,在客觀上往往會誤導某些群眾上訪。有些涉訴信訪群眾手中拿著報紙、刊物或其他復印件,自認為拿到了“尚方寶劍”,到處上訪。殊不知,媒體的報道和個別記者個人的觀點并不是國家法律和政策,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5、信訪案件的隨意性助長了涉訴信訪的發生。有的案件已不能進入再審程序或屬于上級法院受理而被駁回申訴,但申訴人依然向法院申訴不止。6、政府職能轉變是涉訴信訪的誘因。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之一是弱化政府權力,使政府在處理經濟體制改革尤其是國企改革中產生的一些問題時受到一定制約和限制。因此,那些過去找政府解決的大量糾紛便轉向了法院,那些涉訴信訪老戶即是其中最激烈、最突出的矛盾之表現。究其原因,是原有的經濟結構、經濟體制受到強烈沖擊,使原有的許多糾紛處理機關已經無法適應新的形勢,從而使法院不得不更多地承擔起處理解決糾紛的責任。而法院裁判結果的終局性,當事人往往又不知道,以為多找幾次就可能解決問題,因而引起不斷地信訪。
二、解決涉訴信訪的基本對策
(一)根本措施: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程
我們認為,徹底解決涉訴信訪尤其是涉訴纏訪的根奉方式和途徑是繼續深化改革開放,進一步真正地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真正實現黨中央以法治國的戰略決策.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盡快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根除涉訴信訪產生和存在的現實社會根源。與此同時,要大力加強現代司法理念的宣傳與普及工作,讓現代法治之光照亮社會每一個角落,使法律真止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使法律的尊嚴真正落刮實處,以此消除和抵御傳統思想中人治觀念的負面影響,使涉訴信訪失去繼續產生和存在的思想文化和歷史根源。
(二)完善立法:盡快解決涉訴信訪的法律滯后問題
1、在現行訴訟法中應當嚴格地規定訴訟當事人申訴的時間和次數,以避免當事人無休止地進行信訪。
2、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信訪人員的違法行為的屬地管轄權。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纏訪鬧訪人員的違法行為.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由于各種原因不能處理,應交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處理;而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按照管轄原則又不能處理,這樣便使部分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的信訪纏訪人員處于執法部門管理的“真空”地帶,其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的處理,信訪秩序得不到有效的規范。另外,法律禁止的行為,卻沒有配套的處罰措施。如:上訪人員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和嬰幼兒棄置于接待場所,信訪人為牟取不正當利益,鼓動他人纏訪纏訴等。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處罰措施,致使接訪人員對這類行為無可奈何。因此,加強相關立法,這是具體消除涉訴信訪的必要措施。
(三)領導重視:把信訪工作置于重要地位
從法院方面來說,要做好涉訴信訪工作,首先法院的領導要高度重視,要把涉訴信訪放在與法院其他審判業務同等重要的位置,這是當前做好涉訴信訪的關鍵。從近期人民法院處理涉訴信訪的具體實踐來看,凡是涉訴信訪問題解決得比較好的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法院“一把手”親自抓信訪工作的良性機制。有的法院把信訪工作列為“一把手工程”,取得了突出成績。因為涉訴信訪工作并非法院哪一個庭室或某一個部門(譬如信訪辦) 自身的事情,而是事關法院工作全局、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實質上它是法院整個司法程序和各項工作效應的一種負面反饋。案件的裁判是否公正,采信的法律事實是否屬實,適用的法律是否恰當,法官的工作態度是否良好,是否遵守了良好的職業道德,對當事人的態度如何。一句話,辦案質量高不高,均可以通過涉訴信訪表現出來。因此,法院領導尤其是“一把手”要高度重視涉訴信訪,把信訪工作作為法院的重要工作來抓。
(四)綜合治理:建立解決涉訴信訪的大信訪格局
法院領導高度重視信訪工作是解決和根除涉訴信訪的關鍵和前提,但僅僅在思想上重視還不夠,還要建立健全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的具體機制。我們認為,目前涉訴信訪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因而治理涉訴信訪也需采取綜合的治理措施。具體地說:1.建立案件質量保障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涉訴信訪的發生。案件的質量是法院的生命和靈魂,要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涉訴信訪的發生,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質量保障機制,確保辦案的質量。為此,要健全并嚴格落實辦案質量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數量、質量、效果有機統一的辦案工作綜合考評體系,加大對辦案質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2.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饋機制,及時掌握涉訴信訪動態,以便于及早采取措施,爭取工作主動。3.建立案件多元化調處機制,維護涉訴信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4.建立對無理纏訪者的處理機制,加快涉訴信訪工作法治化步伐。
為達此目的,法院內部要建立和健全涉訴信訪工作常態管理機制,認真處理和解決好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各級法院要建立統一管理、歸口接待、分級負責、協調督辦的涉訴信訪工作常態管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信訪案件責任制,落實主管院長、庭長和案件承辦人員的責任,建立全員抓信訪的工作格局。有的省法院已經制定了《關于構建信訪工作大格局的實施條件》等文件,對涉訴信訪工作的各個環節和工作程序提出了規范性意見,這些經驗值得借鑒。有的法院提出“人人都是接訪員”,要求每位工作人員,從儀容儀表、言行舉止做起,對訴訟當事人以及來訪人員做好訴訟指引和說服教育工作,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來訪人員謹慎地做好解釋工作,實現全院聯動、統籌協調的”大信訪”格局。
目前,不少人民法院已經從過去單純依賴于接訪人員做上訪人思想工作的做法,轉向以提高裁判質量為核心,側重于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信訪工作思路。事實證明,這是行之有效的息訴止訪辦法。其具體做法有:與刑事審判部門協調,共同處理刑事附帶民事涉訴信訪的問題;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共同處理“民告官”的案件;與勞動部門協調,共同解決職工的信訪問題等。
(五)注重實效:建立科學的信訪工作考核激勵機制
涉訴信訪工作既然事關全局,就要配備專職的精兵強將來完成。各級法院切忌把接訪機構辦成“退休中轉站”、“來訪掛號室”.不能使信訪接待室或辦公室出現“單干戶”現象。1、要使法院的信訪辦硬件設施齊全,提高信訪工作的智能化水平,使接待環境優雅溫馨,創造一種良好的環境氛圍,以利于當事人心平氣和地談話和陳述問題;2、要配備素質高、能力強、有責任心、愛崗敬業、工作熱情高、善于溝通、協調和化解矛盾的法官擔此重任,并與接訪任務相適應配備數量相當的法官。還要按照當地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解決信訪補貼問題。同時,要給予接待信訪的法官以合理的職務和待遇,建立科學的信訪工作考核機制,激勵法官全心全意做好信訪工作,以切實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六)標本兼治:加強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和作風建設
為提高辦案質量.從源頭上杜絕涉訴信訪的發生,從法官方面來說:1.加強所有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設,提高法官公正裁判的能力;2.要加強昕有法官的作風建設,特別是對負責審判和執行工作的法官,更要加強作風建設,用嚴格的規章制度對法官的職業道德和行為進行規范;3.要對法官隊伍中少數徇私枉法者及時地給予嚴肅查處,必要時將其清除出法官隊伍,觸犯刑律者要給予嚴厲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