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行業預冷而違約 合同仍需履行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韓丹 焦林生 發布時間:2019-09-12 瀏覽次數:681
近年來,教育培訓市場呈現旺盛的增長趨勢,各類教育培訓機構不斷出現,隨之也產生各類糾紛矛盾。近日,常熟法院就審理一起教育培訓機構的企業合同糾紛案件。
張斌在2016年5月申請注冊了培訓機構騰飛教育,主要為中小學生提供課后輔導。劉健系騰飛教育的輔導老師,看到教育培訓產業勢頭迅猛,想自己經營騰飛教育,故向張斌出具《轉讓協議》,愿意以15萬元的價格接受轉讓騰飛教育內固定設施等資產,并承諾分三期付清款項。雙方簽訂協議后,張斌按約定將騰飛教育的固定設施等資產轉讓給劉健,并配合其辦理后續的變更手續。因劉健僅支付了首期的轉讓款2萬元,其余款項未按期支付,遂張斌訴至法院要求劉健履行支付義務。
被告劉健辯稱,轉讓協議違反了公共利益和國家強制性規定,應視為無效;即使協議有效,但由于法律規定及政策變化,繼續履行該協議不公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該協議應予以解除;且原告未能向其交付具有辦學許可證、消防許可證等符合法律規定的教育機構,故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于2017年底協商一致后簽訂《轉讓協議》,由原告將騰飛教育轉讓給被告劉健經營,并配合被告辦理相關手續。被告劉健在接受轉讓后于2018年3月將騰飛教育更名為錦程教育,后接到相關部門《告知書》,要求其停止辦學,故未按期支付轉讓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協議簽訂后已將原騰飛教育的固定設施實際交付給被告,并配合被告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被告應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原騰飛教育工商登記經營范圍為教育信息咨詢,被告應當明知上述經營范圍的含義。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辦學許可證并不在協議約定范圍內,故其要求協議無效予以解除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被告劉健支付原告張斌轉讓款10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當事人簽訂的轉讓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所涉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協議合法有效,故對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履行協議內容、承擔相應責任,共同營造良好的教育經商環境。在此,也提醒廣大家長朋友,在選擇教育培訓機構時,要選擇具備辦學資質的正規機構,以免一時大意帶來后續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