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砸車、拉扯廣告牌,一男子因尋釁滋事獲刑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王俊博 發布時間:2021-07-26 瀏覽次數:898
俗話說“喝酒誤事”,此類前車之鑒也不少。但總有人覺得自己酒量好,不會酒后胡作非為,結果卻并非如此。南通男子林某就是其中之一。近日,啟東法院對林某尋釁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去年年末,家住南通市區的林某一家三口去啟東游玩,晚上吃飯的時候,林某不知不覺多喝了好幾杯酒。酒過三巡,已是深夜十點,妻子陳某看林某喝得有點醉醺醺,怕再喝下去就要醉倒了,而孩子第二天還要去學校上課,太晚回去會影響休息,便起身準備去結賬。但林某興致未盡,覺得一家三口難得出來玩一次,晚一點回去沒關系。妻子卻態度堅決,迅速去結了賬。
出了飯店,林某心中的不滿一點一點上升。坐車回南通的路上,妻子邊開車邊吐槽林某只要一喝酒就啥也不顧的壞毛病。林某終于憋不住了,朝妻子喊道:“停車!”妻子被林某嚇了一跳,趕忙把車停到了最近的一個停車場。
停完車,林某氣沖沖地下來,心中怒火無處發泄。他看到邊上有一輛汽車,不管三七二十一,一拳頭就砸向了汽車的玻璃,隨即又轉身朝著另外一輛車狠狠地踢了一腳。至此,林某心中的無名火還沒全部發泄完,他瞄了一眼停車場的廣告噴繪布,跑過去就撕下來三大塊,還扔地上狠狠地踩了幾腳。
一頓發泄完,林某心中憤懣消了大半,聽了妻子的話上車回了南通。第二天,林某雖然酒醒了,但完全忘了自己前一晚干過的蠢事。當妻子一五一十地把事情經過告訴林某時,他才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同時又發現自己的手機落在了那個停車場,于是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事后,林某已退賠被害人及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諒解。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為發泄情緒,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其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啟東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