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交易方式向微信轉賬等電子交付手段傾斜,民間借貸案件中,極少數當事人也會動起歪腦筋,利用微信支付交易清單信息的不完整性,偽造轉賬記錄進行虛假訴訟。

      2018年2月9日,徐某、陳某向何某借款15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由于長時間逾期未還款,何某訴諸法院,要求徐某、陳某歸還借款本金150萬元及相應利息。庭審中,徐某辯稱其已經歸還121.9萬元,并提交相關轉賬流水;陳某提交書面說明,稱其作為見證人和擔保人在空白紙上簽字,對于借款不知情。何某則表示,其與徐某之間還存在微信個人借款40萬元左右,雙方約定徐某的還款先歸還個人所負債務,并提供雙方微信聊天記錄及通話錄音。徐某對此不予認可。

        為查明事實,法官要求何某提供其向徐某微信出借款項的依據。何某遂提交其向徐某的微信轉賬截圖和支付交易明細清單,截圖及清單中收款一方備注名均為徐某,轉賬金額共計476685.9元。但徐某表示自己并未收到那么多錢,其向法院提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清單也顯示只收到何某微信轉賬72157元。基于雙方提供的交易清單存在差異,法院要求何某提供微信電子轉賬憑證,何某在法院指定期間未提供。隨后法院依法傳喚何某到庭接受質詢,何某并未到庭。何某代理人解釋,何某比徐某賬單多出的金額是轉給微信用戶名為“高某”和“藍天白云”的兩個人,這二人與徐某沒有關系,是何某自己操作不當引發了誤會。

        法院認為,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多次向雙方釋明誠實信用原則及虛假陳述的法律后果,但何某兩次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均存在偽造證據情形,性質惡劣,虛增轉賬金額高達404528.9元,嚴重妨礙民事訴訟秩序。據此,宜興法院依法對何某作出了罰款5萬元的處罰。何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后未提出復議,自覺交納了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