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財產導致法院無法執行 男子犯拒執罪獲刑一年三個月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倪棟威 發布時間:2020-11-19 瀏覽次數:834
明明有履行能力,男子羅某某卻不償還債務,反而故意轉移財產,為家人購買保險,用女兒的名義開設存款和理財賬戶,導致法院判決無法執行。近日,啟東法院對羅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作出一審判決,羅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2015年,啟東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要求羅某某及前妻徐某某歸還他人借款45萬元及利息,但是,兩人一直沒有履行主要還款義務。2016年5月,羅某某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2015年以來,羅某某有多達40余萬元的收入,但是羅某某沒有將這些錢用來歸還欠款,反而用來購買商業保險,并將225000元轉入女兒名下的銀行賬戶,試圖逃避法院執行。同時,羅某某還以女兒的名義開設期貨交易賬戶,累計投資購買期貨191000元。2018年,羅某某將名下兩個手機號碼以26000元的價格過戶給他人。
啟東法院審理認為,羅某某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羅某某歸案后否認其具有還款能力和轉移財產的主要犯罪事實,不屬于刑法規定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羅某某雖然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但其在庭審中辯解沒有實施犯罪事實,不符合認罪認罰條件。綜合羅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啟東法院認為對羅某某不宜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