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律師劉某就如皋法院對其罰款5000元提出的復議申請作出復議決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劉某系鹽城某律師事務所律師。2020年11月11日上午,如皋法院受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開庭,劉某擔任原告胡某的訴訟代理人。

庭前準備階段,承辦法官發現起訴書與授權委托書中原告胡某的兩個簽名明顯不一致,即與原告胡某的代理人劉某談話,詢問其委托書及起訴書簽名是否系胡某本人所簽,劉某均回答“不清楚”,書記員如實記錄劉某的回答。當書記員將談話筆錄打印交由劉某核對簽字時,劉某當場撕毀談話筆錄并扔到書記員面前。當日案件未能如期開庭。

如皋法院認為,劉某的行為妨害了法院正常的訴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三款之規定,決定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元。

劉某不服如皋法院作出的這一罰款決定,向南通中院申請復議。南通中院調取了事發當時的庭審錄像,依法審查后認為,訴訟參與人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指揮,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在庭前談話的過程中,劉某作為原告胡某的代理人,在法庭向其核實原告簽名真偽時,拒不配合并撕毀談話筆錄,嚴重違反法庭紀律。如皋法院作出的罰款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駁回劉某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律師與法官同屬法律職業共同體,雖然身份與角色不同,但忠于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二者的共同價值追求。”如皋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周云認為,“律師與法官應當相互尊重、彼此信任,共同推動司法公正和法治進步。作為掌握法律專業知識的執業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更應遵守法律規定,配合法官進行正常的訴訟活動。本案因原告胡某本人未到庭,承辦法官發現特別授權委托書與起訴書上的原告簽名明顯不一致,為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向律師劉某詢問原告簽名的情況,也是法官的職責所為,并無不當。劉某無法確認上述簽名是否系原告本人所為,并撕毀談話筆錄的行為,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本院依法對其進行了處罰。本案的處罰彰顯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無視法律規定、藐視法庭、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