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脫保1小時,車主損失13萬余元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楊喜賢 發布時間:2018-08-01 瀏覽次數:446
日前,太倉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馮某賠償王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13萬余元。被告馮某駕駛的轎車購買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2014年12月25日12時起至2015年12月25日12時止。2015年12月26日晚20時,被告馮某駕駛小型轎車在一“十”字型路口處左轉彎時與在非機動車道內原告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原告王某連車帶人倒地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調查后認定被告馮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王某負該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馮某打電話給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要求立即購買交強險,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為其代為墊付保險費,新保單的保險期間自2015年12月26日21時起至2016年12月26日21時止。
原告王某受傷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起訴要求被告馮某對其14余萬的損失進行賠償,并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被告馮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提出事故未發生在保險期間,不負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間與被告馮某投保的交強險保險期間相差一小時,故該事故不屬保險公司的保險期間范圍,遂采納了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相應的損失由被告馮某承擔,遂判決被告馮某賠償原告王某損失13萬余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被保險人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在合格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 ,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代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額。
但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也有保險期間和責任免除等一些合同的約定條款。被保險人如果在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使用機動車發生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存在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應由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由于被告馮某在事故發生時未投保交強險,所以本來可以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的損失全部由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