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一男子在句容某煙酒店賒買煙酒款共計六萬余元,經店主多次催要,該男子承諾于某日付清,但還款期限屆滿后,依舊未還。2019年5月份,店主再次找到男子催收貨款,經雙方協商,煙酒款轉化為借款,并約定男子如不能到期償還,除償還借款外,另須支付店主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等費用。此后,該男子依然未能守信履約。鑒于還款無望,2020年1月份,店主委托律師將該男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債務、代理費、律師費和公告費用。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失信男子給付原告句容市某煙酒店欠款692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師代理費4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被告朱某在原告句容某煙酒店處購買煙酒價款計69210元。2016年12月4日,被告承諾于2017年1月26日前付清上述欠款,后被告未能按約還款。2019年5月7日,被告出具借條一張給原告,雙方約定將被告欠原告的上述煙酒價款計69210元作為原告出借給被告的借款,并約定如果被告到期未還款,承擔通過訴訟方式追討借款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等費用。后被告未能給付欠款。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追索債權進行本次訴訟,與江蘇永兆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該律師事務所指派李律師擔任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4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購買原告的煙酒所欠價款計69210元有據可證,予以確認。

關于買賣合同轉化為民間借貸的問題。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因此,對于被告未對原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反訴并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則按照民間借貸進行處理。在本案中,原告句容某煙酒店與被告朱某買賣煙酒的金錢債務經雙方當事人結算后一致被確認轉化為借款關系的,且經審查原基礎法律關系合法的,可以直接按借款關系處理。故被告未能按約還款,后雙方約定將被告欠原告的上述煙酒價款計69210元作為原告出借給被告的借款不違反法律規定,被告應當給付欠款,其未能給付,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出具的借條中載明如果被告到期未還款,承擔通過訴訟方式追討借款所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公告費等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損失40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及雙方的約定。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予以支持。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當事人將金錢給付義務轉化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比如,將未付貨款、未付工程款、未付租賃款、未付房款、未付賠償款等非因借貸行為產生的債務以欠條、借據等形式確認為借款。對于出現這種表里不一的情形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有的認為按照原來的基礎法律關系進行處理,因為民間借貸是實踐性合同,借款未交付,合同未生效,當事人之間的借貸關系并不存在,因此權利人應以原基礎法律關系進行主張。也有觀點認為,如債務人未對原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情況提出抗辯且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則按照可以按照民間借貸進行處理。該觀點也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的確認。所以,當事人通過欠據、借條等形式將因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金錢給付義務轉化為借款關系的行為,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識表示而協商一致的結果,并未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悖,應認定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