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產生糾紛,押金需要退還嗎
作者: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 陳婷婷 發布時間:2021-01-15 瀏覽次數:869
日常生活中,一般在租房子的時候,出租人會收取押金,押金是屬于保證金的一種,確保承租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租賃合同。當雙方產生糾紛時,如疫情原因等其他不確定因素,押金需要退還嗎?
2019年10月15日,原告周某與被告岳某夫婦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原告周某所有的一商鋪出租給被告使用,租期5年,租金每年5萬元,租金按半年結算。簽訂合同后,岳某夫婦給付周某2萬元押金及第一年5萬元的租金。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來襲,岳某夫婦經營的店鋪受到嚴重影響,經營困難,4月份,岳某請求原告周某減免半個月租金,周某不同意。后岳某妻子懷孕了,再加上店鋪效益不好,6月份岳某又通過微信與周某協商不想繼續租賃房屋,但原告告知按合同執行,押金無法退還,或者被告可以轉租,雙方協商未果。轉租時,因租金及押金較高,至今無人接收。岳某無奈之下于8月份騰空店鋪,向被告表示不租店鋪了。
2020年10月,原告周某給被告發送短信,要求其繳納下一期房屋租金,被告表示不租房屋了,也不會支付租金。周某于是訴至法院,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租賃合同,給付房租8333元、電費289元,并賠償被告房屋空置期損失12498元,共計21120元。
此案經淮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根據租賃合同及原、被告陳述等,原被告均同意解除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后,原告應返還被告押金2萬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租金8333元、房屋空置費12498元,屬于合理損失,法院予以支持,對于電費289元,因無證據證實,該院不予支持。綜上,兩被告合計賠償原告20831元,扣除20000元押金,兩被告尚需賠償8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