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小聰明轉移房產 規避執行惡果自食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韓亞光 發布時間:2019-07-29 瀏覽次數:721
“三個月內緊急出售掉兩套房產”“每次交易前都新辦一張銀行卡”“錢款一到賬馬上轉移”,這種電影中才會出現的情節如今在現實中上演,主角就是老賴李某。
2014年,李某與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由李某向小貸公司借款200萬元,并有多名擔保人對該借款進行了擔保。合同簽訂后,小貸公司將200萬元匯入李某的銀行賬戶。一開始,李某還能按期支付利息,但不久便不再償還,而擔保人也都未履行擔保義務。后小貸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及各擔保人還款,而李某認為實際用款人是保證人之一的袁某,其不應承擔還款義務。經過一年多的訴訟,法院最終判決李某應歸還小貸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及相應利息和罰息,各保證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判決生效后,李某本應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但其卻自作主張,利用判決生效到執行案件財產查控前的時間間隙,火速將其名下兩套不動產出售,共售得近400萬元,且買房人全都是一次性付全款。為避免法院發現其銀行賬戶的異常,李某每次完成購房交易時都會新開一張銀行卡,房款到賬后馬上轉移。執行中,法院通知李某到庭申報財產,但其未到庭。執行法官電話聯系李某,要求其到庭說明售房款去向,其也拒絕到庭。而其他擔保人名下也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李某在判決后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轉移房產及大額售房款的行為直接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已屬于惡意規避執行,并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現吳中法院已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