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長期歇業,消費者能否要求退私教課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陸丹 發布時間:2021-04-27 瀏覽次數:871
2020年初夏,江某與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私人教練授課協議》,購買60節課時,共計12000元。江某上了30節私教課后,該健身公司以房租糾紛為由長期關門歇業,江某的私教也通知其已經離開該公司,無法繼續為其服務。江某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健身服務有限公司退還剩余私教課費用。健身公司辯稱,協議約定私教課程一經售出概不退款,且不能以其他費用形式抵扣,不同意退課。法院判決,該健身有限公司退還江某私教課程費6000。
江某與該健身服務有限公司系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私人教練授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該公司作為專業從事提供健身服務的公司,以預收款的方式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務,在吸收原告成為其會員之后,應保障原告能有持續和穩定的健身場所。但該健身公司提供給江某的健身場所已經長時間處于停止營業狀態,致使江某無法繼續進行健身活動,案涉協議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基礎,該健身公司應退還江某尚未使用的預付課程費用。雖然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私教課程不得退換,但這一條款是健身中心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格式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該條款顯然排除了江某作為消費者應當享有的退換的權利,應屬無效。
健身消費類服務合同糾紛相比較其它服務合同糾紛而言,有其特殊性,健身場所較一般租賃標的物而言對場地要求更高,受租賃期限變化影響更大,一旦經營場所發生變化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極易引發退費事件。法官提醒,一方面,健身場所應當努力提高自身服務水平,無論是健身場所、器材設備,還是健身教練,都應當符合現有標準并具備相應資質,杜絕虛假宣傳,通過公平的市場競爭行為實現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應做到理性消費,不要輕信不切實際的宣傳報道,對于健身項目、服務期限、預存金額、消費地點等都應結合自身情況理性作出選擇,理性締約,并妥善保存付款憑證和合同文本,防止發生糾紛時舉證不能。